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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省内首例!毕节中院公开宣判一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贵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互联网 时间:2021-01-05 10:00:03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163次

2021年1月4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的首个工作日,上午9时,贵州省毕节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我省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判决被告大方绿塘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方绿塘煤矿)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委托第三方着手实施对大方岔河水库下游河水和底泥造成的污染恢复原状,逾期未完成则承担环境修复费用42万余元,由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修复,并由公益诉讼起诉人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一审宣判后,被告大方绿塘煤矿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1日,大方绿塘煤矿矿井废水涌出量增加,因该煤矿废水处理能力不足,导致矿井废水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直接进入外排水管道排入大方岔河水库下游河流造成污染。监测显示,直排废水中悬浮物SS超标5.78倍。经鉴定,大方绿塘煤矿排放污水对地表水和底泥造成了污染,水体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虚拟成本为10.5元/立方米,河道底泥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虚拟成本为205900元。根据证人证言和被告确认,大方绿塘煤矿排污时长为21小时,共计排污20638.8立方米。按修复成本计算,水体和河道底泥污染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共计422607.4元。

毕节中院认为,被告大方绿塘煤矿超标排放污水造成当地地表水和底泥污染的事实客观存在,破坏了生态环境,对周边村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虽然其已停止超标排污行为,但所排放的污水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仍然持续存在,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该煤矿应承担修复生态的民事责任。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及其他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相关法律,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毕节中院组成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七人合议庭审理该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毕节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执法人员共计4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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