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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订婚没领证 ,当爱意不在彩礼还能返还吗?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4-05-10 11:50:15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

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

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

近几年来,彩礼纠纷案件频发

引发了大范围的公众讨论

2024年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

又引起一波热议

现实生活中

如果男女双方已订婚

但因各种原因无法再继续缔结婚姻

那么主张分开后

彩礼是否应当归还?

近期

巴马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

让彩礼归于“礼”
案 情 简 介

小泽(化名)与小玲(化名)

经亲戚介绍相识后交往

并于2022年2月按当地农村习俗

到小玲家举行订婚仪式

随后便在仪式上

当面将5万元彩礼现金

交到小玲父亲手中

同年11月小泽、小玲开始短暂同居,之后小两口发现双方性格各异,常因日常生活的沟通不畅逐渐产生感情疏离,双方共同生活了9个月即又分居生活。因此小泽决定分开,并要求小玲返还彩礼。

怎知,小玲当即表示

分手可以,不同意返还彩礼

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

但已订婚且共同生活一段时间

期间自身也并无过错

取消婚约对其本就造成一定影响

彩礼就应当是给自己的补偿

双方各有各理无法达成一致协议

于是2024年2月

小泽来到巴马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小玲返还全部彩礼

审 理 结 果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覃茂华在充分听取了解双方的诉求、理由后,从平衡双方利益出发,运用“彩礼新规”对双方当事人及双方家庭进行“背对背”调解,耐心做其思想工作,向他们详细解释了《民法典》中有关彩礼返还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明明白白地告知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泽诉求小玲返还彩礼的诉请法院按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但双方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也应当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再行确定返还比例。

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背对背”调解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

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女方小玲向男方小泽返还彩礼款23000元

并当庭履行完毕

本案得以顺利解决

彩礼是中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为广大群众普遍接受,适当数额的彩礼是双方表情达意的重要载体。
婚约财产纠纷,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希望青年男女树立正确婚恋观,相互间多给予双方理解和包容。同时理性地看待婚姻与彩礼的关系,树立简约适度婚俗理念,减少彩礼纠纷,积极培养文明健康婚俗文化。

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小泽和小玲就属于上述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小泽与小玲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小泽有权要求小玲返还彩礼。
返还的彩礼比例及数额应如何确定?
一方面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明确对于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考虑到对妇女自身的影响,返还时应酌减一定数额;另一方面也注重平衡保护彩礼给付方合法权益,规定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可以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在双方离婚时予以适当返还。
本案中,小泽诉求返还全部彩礼,考虑到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最终,审理法院认定,酌定女方返还男方23000元,依法平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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