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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终止协议才2天就发现怀孕,能否恢复劳动关系?二审判决出乎意料!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01-17 14:30:49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20181112日,**公司签订合同期限自20181112日至20211111日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视光。

20211111日,劳动合同到期,双方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就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

20211113日,*到医院就诊,诊断为早期妊娠。

*就自己怀孕一事告知公司,并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公司不同意。

*遂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撤销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以申请人当庭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不足,事实理由不充分为由,决定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

*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并依法恢复劳动关系。

审理中,*提交了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书。公司认为门诊病历记载停经41天,正常情况下停经28天以上就应考虑到怀孕,更何况*之前已生育过子女,20211111*停经39天,此时*应当考虑到怀孕,但是*仍然与公司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当中也明确了乙方知道劳动法律法规赋予的全部权利,在以上事实的基础上*、公司签订的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审判决:劳动合同到期前已怀孕,公司终止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恢复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与存在上述情形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11111日到期,但*提交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可以认定*20211111日即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已怀孕,故公司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与*的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且公司提交的预录取通知书显示,在公司认可的*向其提出恢复劳动关系时(20211116日)公司主张的已录取人员并未实际入职。

综上,*要求撤销20211111日签署的《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恢复劳动关系,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如下:撤销公司与*签订的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公司认可*20211111日即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已怀孕,但双方是到期协商终止劳动合同,而非公司到期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法律不禁止在职怀孕时双方协商终止劳动合同。

2、本案是双方协商终止劳动合同,*也是要求撤销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案应审查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种种行为表明是*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也应知道自己在签订协议前已怀孕,但仍与公司签订协议。签订协议的补偿标准不低于法定标准,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不应予以撤销。

3、公司是定岗定员,在与*口头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后,公司开始招用人员,在*提出恢复劳动关系时,虽公司主张的已录取人员并未实际入职,但公司已发出预录取通知书,承诺录取该人员,若公司此后不录取该人员,公司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不应支持要求公司违约。

二审判决:本案并非合同期满公司单方终止,一审认定公司终止违法没有事实依据。但为维护法律对女职工的特别保护,解决纠纷,不给当事人增加诉累,本院对一审判决不再进行变动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对终止劳动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与*在双方劳动合同20211111日期满时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请求撤销双方20211111日签订的《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本案应依法审查*主张的撤销情形是否成立。本案并非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单方通知*期满终止,因此并不存在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仲裁请求确认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诉讼时未提出该请求,视为对该项请求的放弃。一审认定公司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与*的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事实依据,也超出*的请求范围。

本案中,*未主张其要求撤销《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法定情形,一审也未对此进行审查。但是*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其与公司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时已怀孕,且一审已判决撤销《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并确定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条件,为维护法律对女职工的特别保护,解决纠纷,不给当事人增加诉累,本院对一审判决不再进行变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2)鲁06民终2427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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