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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新司法观点: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无法区分的财产,出资比例为首要考虑因素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03-25 15:57:28
分类:新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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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来源:陈宜芳 吴景丽 王丹 |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解释(二)》根据民法典意思自治原则和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的规定,明确如果同居双方事先就财产问题明确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当前大部分人的心理预期和同居不同于婚姻保护的价值理念,规定在财产分割时遵循“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原则。鉴于共同生活的复杂性和紧密性,同居双方可能因共同出资购置、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等情况导致财产无法清晰区分,为此,《解释(二)》规定,此种情况,出资比例为首要考虑因素,应以此为基础进行分割,以充分保护当事人个人财产权利。在此基础上,在财产分割时还需要考虑如下具体因素:一是共同生活情况,比如同居生活时间长短、双方的付出情况等,也要考虑一方是否存在暴力行为等严重过错。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同居生活的人虽不属于家庭成员范围,但如果他们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适用该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如果一方存在暴力行为导致分手的,在同居析产时也可以作为考虑因素。二是有无共同子女。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同居期间生育共同子女的,同居结束后,对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也要予以特别考虑。三是双方对财产贡献大小,比如双方共同投资,财产增值部分主要由一方经营所得,就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总之,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六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根据上述规定,审判法官有权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可以认定某方的证据更占优势,可以根据现有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合理的推断。本案案件事实认定,是根据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得出的,并未忽略基本事实,亦不存在违反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问题。本案一、二审判决虽未认定双方系同居关系,但证据表明,张某与郝某长期保持着密切的生活和经济联系,双方之间关系的密切程度远远超过普通朋友关系。郝某与张某交往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且多次向张某求婚。可以认定郝某将银行卡等交由张某管理使用,并由张某转账或提现及购置房产,是出于感情和信任,是为了达到双方共同生活、增加双方共同利益的目的。张某尽管不认可同居关系,也没有答应与郝某结婚,但非常清楚郝某的交往目的,并不否认郝某追求与其结婚的事实,并且在多次拒绝郝某求婚的情况下,仍然与郝某保持密切交往,长期、多次、自由地从郝某银行卡大额取现及转账。其主张利用郝某银行卡刷卡和取现行为而与郝某形成借贷关系,但是并没有提供任何借款合同或者借据、还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属于借贷关系,郝某只需予以转账或交付现金,而不必将银行卡直接交由张某长期控制支配。张某所谓郝某不喜欢使用银行卡,而让张某在有大额消费时刷他的信用卡以实现免年费、快速积累积分兑换礼品、航班里程及争取更高授信额度的说法,与常理不合,缺乏可信度。对于张某控制和使用郝某的银行卡的行为,应当认定是其为双方的共同利益而进行的管理和使用,其使用郝某的银行卡购买涉案房产的行为,应当属于为双方的共同利益而投资。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郝某与张某事实上存在共同投资房产的合意,并认定双方对五套涉案房产是共有关系,并无不当。至于某笔具体款项的支付究竟是支付购房款还是缴纳该购买房屋的有关税费,不影响共同投资关系的认定。鉴于双方之间存在非常亲密的关系,没有约定对所购房产各自所占份额,涉案房产是通过支付首付款和银行贷款方式购买,购买后亦通过出租取得部分收益,张某管理和使用郝某的银行卡,郝某对张某还有给予现金的情况等,因此不能认为郝某对涉案五套房产的出资份额仅限于通过郝某银行卡支付的购房款及相关税费的数额。一、二审判决对于张某要求按照现已查明的用郝某信用卡支付的数额所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认定郝某对共有房产的权益份额的主张未予支持,而认定无法明确双方对涉案房产的出资份额,并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认定涉案房产双方等额享有,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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