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企业动态新闻资讯列表

新闻资讯

交通事故1.2万元“私了”,事后却发现损失达116万元!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04-29 14:30:14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发生交通事故后

被侵权人与侵权人签订一次性赔偿和解协议事后被侵权人反悔想撤销该协议可以吗

案情回顾

20233月,李某搭乘男友曹某的货车在经过湖南省湘阴县某路段时,与王某临时停靠在路边的货车相撞,造成李某五级伤残,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事故中曹某和王某负同等责任,李某无责任。王某在事故发生前投保了交强险,同时还与某汽车公司签订了统筹合同。

 

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付了19.8万元,李某家属于20235月与王某签订私了协议书,约定王某一次性支付1.2万元后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其余各项损失李某向汽车公司索赔。李某承诺放弃向曹某主张赔偿的权利。

 

同年10月,李某经治疗发现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达116万余元,远超于其获得的赔偿款,而协议中的汽车公司也未履行任何赔付义务。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协议书,并要求王某与某汽车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8.4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尚未结束治疗,更未进行伤残鉴定,对自己的伤情没有清晰的认知。王某与某汽车公司订立的统筹合同并非机动车商业险合同,该公司也非保险公司,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险公司先行按照交强险和商业险依次理赔、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赔偿的规定。王某作为侵权人,其赔偿责任不会因其与汽车公司订立的统筹合同免除,该份私了协议却免除了王某的大部分赔偿责任,对原告李某显失公平。

 

协议签订后,王某无法与某汽车公司取得联系,该公司也未履行赔付义务。虽然案涉协议签订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但原告李某家属在签订协议书时对统筹合同并没有正确认识,误以为其与普通商业保险合同没有区别,可以从某汽车公司处获得足额赔偿,属于重大误解。

 

综上,该协议致使李某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法院对原告李某关于撤销和解协议的主张予以支持。

 

经法院核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163298元,交强险承保公司赔付198000元,其余部分由曹某和王某各承担50%,被告某汽车公司对统筹合同互助范围内的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一般情况下事故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赔偿协议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得随意反悔但如其中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当事人则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新闻资讯仅用于公益普法,贵在分享,文章来源山东高法、网络、工伤通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私信,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  点击通知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