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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10万元的借条,转账记录只有7万多,法院如何判?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05-07 10:32:41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借条上明确的写着借款100000,原告陈某某却只提供了73180元的银行转账记录,称另外26820元系现金交付,法院会如何判?贵州贵阳借贷律师事务所来告诉您吧。

 

案情简介

 

  被告李某以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陈某某借款,在2024519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李某(借款人)因资金不足向陈某某(出借人)借款10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2024519日至20241129日止,将在20241129日前一次性还清,约定年利息1分。借款人应按照规定时间归还借款,如有违约,出借人有权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所有费用,并承担法律责任。原告分三次分别向被告李某银行卡转账50000元、20680元、2500元,共计73180元。原告主张26820元是现金交付给被告的。借款逾期后,被告未归还,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李某向原告陈某某借款73180元,有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转账凭证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贷关系真实有效,法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318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另外26820元系现金交付给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原、被告约定年息1分,即年利率10%,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有效,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4519日起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法院认为,利息应以73180元为基数,自20245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原、被告约定了借款的期限,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因借条中约定了借款人愿意承担因违约产生的所有费用,原告主张律师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一、由被告李某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73180元及利息(利息以73180元为基数,自20245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二、由被告李某支付原告陈某某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借条作为一种书面凭证,是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重要证据。借贷关系的成立,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主体适格;2、内容合法;3、双方具有借贷合意,如通过书面(借条、借款合同等)形式明确借贷意思表示。双方对借款金额、用途、利息、还款时间等达成一致;4、实际交付借款,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记录需明确款项性质为借款。大额现金交付需提供收条等佐证实际交付。当借条金额与实际不符,按实际交付认定。

 

  该类案件起诉到法院,法官不会只审查借条,还会审查实际交付凭证。借贷双方均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最好是通过转账的方式交付借款,如果是通过现金交付,亦要保留好收条等相关凭证以及聊天记录、视听资料等,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8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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