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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愿生儿子,丈夫起诉离婚!法院透露……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05-13 10:18:27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不生儿子就离婚?近日,广东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通过法院+妇联联调机制成功调解一宗夫妻双方因生育分歧引发的离婚案件,从平等尊重的婚姻观念出发,保护了女性的生育自主权。

 

生育分歧引发婚姻危机

 

2010年,张先生陈女士相识相恋,并于20132月生育女儿张小某,然而,双方婚后因生育问题不断产生矛盾分歧。直至20216月,双方进行试管婴儿移植失败后,关系进一步恶化,20218月份开始分居。后双方多次协商离婚,但因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故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依法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按东莞第一法院与市妇联建立的家事纠纷委托调处机制,法院首先将该案委托给市妇联家事调解中心开展案情摸底和调解工作。

 

在调解沟通中,张先生对于起诉离婚的态度坚决,在他看来,陈女士一直以高龄和身心压力大为由拖延生育计划。而另一边,陈女士情绪激动,他多次逼我按婆家意愿生儿子,我不愿意,但考虑到女儿还在读书和自身经济情况,我不同意离婚。

 

妇联调解人员将上述情况记录在调查跟踪表,并向指导本案调解工作的法官钟柳云反馈。

 

法律保护生育自主权

 

在该案初次庭审时,双方态度、观点与调解阶段无异,并提交了大量微信聊天记录、病历资料等证据材料。

 

根据庭审表现与众多证据材料对比,法官发现虽然陈女士目前不同意离婚,但前期曾在微信对话中表达过离婚的强烈态度。

 

钟柳云认为除需进一步了解陈女士真实想法外,还需梳理双方对财产状况、分配情况及对抚养权的意见,明确双方底线。

 

电话中,陈女士向法官表示,看在女儿和多年情分上,为这个家付出了这么多就这样结束我很不甘心……”

 

作为当事人,情绪化难以解决问题,但法律对生育自由是给予充分尊重的,对于决定是否生育,法院主要考虑你本人的真实意愿。面对陈女士的困惑,法官联合妇联进行情绪安抚与疏导。

 

陈女士称,我确实不想生,若他坚持要离,经济补偿要保证到位。

 

另一方面,钟柳云也向张先生释法说理,明确指出,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得知陈女士愿意放手后,张先生表示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方面可以适当让步。

 

避免陷入工具化婚姻的泥潭

 

在确定双方已保持一致的调解基础上,钟柳云再次约谈双方,陈女士与张先生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张小某由陈女士抚养,张先生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5万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补偿35万元共计60万元。

 

经办法官指出,本案是一宗通过法院+妇联联调机制调解成功的离婚案例,法院与妇联协作配合促成案件解决。

 

在本案中,夫妻因生育分歧无法调和,解除婚姻关系反而有利于双方重新追求生活目标,可以避免陷入工具化婚姻的泥潭。该联调机制通过心理疏导缓解当事人压力,从尊重和保护婚姻双方合法权益出发,保护了女性的生育自主权,更体现婚姻应基于平等尊重而非生育捆绑的正确价值观,纠正多子多福的错误生育观念,促进社会婚姻价值观回归情感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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