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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好的婚礼照片迟迟没收到,法院这样判!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05-13 10:23:54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请专业团队摄影摄像

来记录美好的婚礼

照片却迟迟没收到

 

 

案情回顾

 

刘某于202310月举办婚礼,聘请余某某经营的某摄影部提供婚礼摄像服务,约定全部费用为2680元,提供60张精修图及500张原片。

 

2023323日,刘某向余某某支付1340元,该摄影部向刘某出具收款收据。婚礼结束后,刘某通过微信支付尾款1340元。然而,某摄影部却未实际交付约定的照片,刘某通过电话以及微信跟余某某沟通,余某某答应如未在20231031日前提供约定照片,就退还全款并提供全部约定照片。直至摄影部 注销,余某某仍未履约,刘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刘某依约向某摄影部支付款项用于购买摄影服务,摄影部应当及时依约提供摄影服务并交付约定的照片,未及时交付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本案中,某摄影部系注销状态,刘某以经营者余某某作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某摄影部的债务符合法律规定。余某某承诺如未在20231031日前提供约定照片,愿意退还全款并仍提供全部约定照片,属于双方之间约定的违约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故刘某要求余某某退还婚礼摄像费用2680元及提供60张精修图和500张原片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另,刘某当庭表示如余某某不能提供照片,则由余某某另行支付1000元作为补偿。

 

结婚照片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具有不可复制性,如余某某违约无法交付,会对刘某造成不可逆的严重结果,以及一定的精神损失。故法院对刘某表示如余某某不能提供照片,则由余某某另行支付1000元作为补偿的诉请予以支持。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婚礼照片有具有特殊的纪念意义

一旦损毁灭失将不具有可逆性

因提供服务一方的原因

导致婚礼照片缺失

应当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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