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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例裁判要旨(12例)
1、对因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违法行为人给予“终生禁驾”的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复评价
参考案例:张某诉北京市门头沟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行政处罚及复议决定案
【裁判要旨】对交通肇事后逃逸,适用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公安机关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的,不属于重复评价。
2、超出相对人合理义务范畴的行政处罚决定,属缺乏充分事实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参考案例:杨某诉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双桥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案
【裁判要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要求普通机动车驾驶人从专业角度判断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合法性、有效性,超出了相对人义务的合理范畴。对于有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对违章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应予以行政处罚。
3、为避免疲劳驾驶占用应急车道休息属于违法停车行为
参考案例:许某龙诉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非紧急情况时不得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紧急情况”一般指突发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等确需紧急处理的事件,如遇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失火、运载的危险品发生泄漏,以及交通阻塞必须停车等情形。疲劳驾驶需休息不属于上述情形,不符合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停车的规定。
4、行政机关对驾驶人闯黄灯行为进行处罚属于超越职权
参考案例:刘某军诉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黄灯的作用是警示,并未明确黄灯亮起时是否禁止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亦未赋予行政机关针对“闯黄灯”行为的处罚权限,尤其是驾驶人谨慎观察、安全通过则更不应遭受处罚。
5、《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的规定并非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
参考案例:曾某诉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是交通事故逃逸情形下民事责任认定规则,而非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据此减轻逃逸人的民事责任,但并不当然可以减轻逃逸人的行政处罚。逃逸人能否减轻、免除行政处罚,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判断。
6、对于车辆驾驶人因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而导致交通违法的,相关行政处罚应予撤销
参考案例:秦某江诉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区域不合理,导致车辆驾驶人没有足够反应距离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明显不当并判决撤销相应的行政处罚。
7、行政处罚中事实推定的司法审查路径
参考案例:张某诉上海某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在涉及交通安全的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认定行政相对人具有违法行为,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不能仅以行政相对人发生单车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即推断其必然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8、肇事后虽将伤者送至医院,但未接受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自行离开的,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参考案例:李某诉黑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对于肇事后未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具有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以及迅速报案的法定义务。肇事者尽可能的保护受害人员的利益,彰显以人为本的理念,防止事故损失不必要的扩大。同时也为便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清事故责任和及时调查取证,车辆驾驶人在报案之后应听候处理、配合调查,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脱离事故处理人员的控制,否则仍可能构成逃逸。
9、相对人有证据足以证明已经审慎地尽到合理必要的礼让行人注意义务,应认定没有主观过错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参考案例:翁某康诉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普陀山大队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礼让行人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其有证据足以证明已经审慎地尽到合理必要的礼让行人注意义务,应认定没有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
10、网络代驾情形下代驾达到报废标准车辆的责任,不应由代驾司机一方承担
参考案例:解某成诉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吊销许可证件及罚款案
【裁判要旨】网络代驾作为一种新兴事物,为人们提供了更为方便、安全的出行方式,但对网络代驾中出现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时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尚无明确规定。在网络代驾运营模式中,参与交易主体包括网络平台运营商、代驾司机及平台用户三方,三方构成代驾运输服务中不可分割的整体。代驾司机通过网络平台派遣订单,在提供运输服务后通过该平台分配收益,代驾司机按照用户的代驾需求及平台的派遣任务完成代驾行为,其首要义务是将用户安全送至目的地。代驾具有突出的随机性、临时性的特点,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于一般概念驾驶人的主客观要件,所以对车辆是否符合安全驾驶条件的审查义务,不应苛责由刚刚接触车辆的代驾司机全权负责。从行业发展角度来看,该审查义务主体至少应当包括平台及用户。新兴行业的发展需要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和执法部门共同依法合理促进。
11、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为剥夺驾驶人任何类型机动车驾驶资格
参考案例:郑某阳诉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资格的行政处罚,不是只剥夺其对某一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以过罚不相当为由,请求撤销剥夺其驾驶全部准驾车型资格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驾驶车辆属于风险等级较高的活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来看,是最大程度降低交通风险,保护驾车人、乘车人、行人等生命财产安全,其立法本意应当就是存在相关情形暨吊销驾照,不区分驾照类别,也只有如此,才能有效保护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司法活动中须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符合立法目的和社会管理目标,实现行政处罚制度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治理功能。
12、指导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点】礼让行人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人行横道通行或者停留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礼让行人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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