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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殴打妻子后,写下多份保证书,妻子能否用保证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06-03 09:59:40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夫妻争执 丈夫殴打妻子
美其名曰肢体接触保证书写了一份又一份却不知悔改甚至还跟妻子家里人动手
在这种情况下妻子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

丈夫写下多份保证书


北京海淀,朱女士(化名)说,她与成先生(化名)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成先生脾气暴躁,曾多次殴打她,并为此写下多份保证书以求谅解。
后来,朱女士和成先生因为子女的教育问题再次发生争执,并产生肢体冲突。随后不久,朱女士的家人也与成先生产生肢体冲突。争执期间,朱女士和成先生都报了警,但二人均不承认自己存在殴打他人的行为。
朱女士认为,成先生在写下多份保证书的情况下,仍不知悔改,依旧对其大打出手。成先生的行为已经给朱女士造成持续面临家庭暴力的客观危险,因此,朱女士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成先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成先生骚扰、跟踪、殴打、威胁朱女士及其家人,禁止成先生进入和接近朱女士及其家人的住所。
朱女士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尚未提起离婚诉讼。
成先生辩称,在冲突中他并未殴打朱女士,只有肢体接触,但也是事出有因,是朱女士有错在先,并非他一个人的责任。成先生还说,保证书虽然是他写的,但却是在朱女士威胁之下,他为了挽回二人的感情而被迫书写。

法院:保证书可以作为证据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朱女士向法院提交保证书,其中包含“成先生向朱女士保证再也不跟朱女士动手”等内容。成先生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保证书是在朱女士威胁之下写的。
根据朱女士所提交的证据及双方陈述,可以证明朱女士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法院裁定:禁止成先生对朱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成先生骚扰、殴打、威胁朱女士及其家人。
裁定作出后,法院向双方及其二人居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送达了民事裁定书。随后成先生不服,提出复议申请,认为自己并未对朱女士实施家庭暴力。
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成先生的复议申请。

法官: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注意四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6年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5日发布了《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案案情,本次发布的《规定》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有哪些指导意义?
1.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必须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
《规定》第一条明确,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具有高度的独立性。
本案中,朱女士在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并未提起离婚诉讼,但并不影响法院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受理与审查。
2.保证书可以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据吗?
《规定》第六条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中,“相关证据”包括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保证书等。
本案中,朱女士提交了婚内成先生写下的多份保证书,其中的内容体现了成先生曾经存在“动手”的行为,在成先生未提交相反证据以证明他是受朱女士威胁才写下保证书的情况下,法院应对保证书的内容予以确认。该保证书就属于《规定》第六条中所列明的证据之一。据此,朱女士的申请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标准。
3.申请人有过错对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无影响?
《规定》第八条明确,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即使一方确实存在过错,另一方可以主张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决不能实施家庭暴力。任何理由都不是家庭暴力的借口,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本案中,成先生认可双方有肢体冲突,认为朱女士也动手了,存在过错,但这一辩解并不影响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
4.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等于法院直接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
《规定》第九条明确,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
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目的是基于申请人提出申请时的现实情况,出于对申请人的保护,而对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进行预防和制止。因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并不当然意味着法院直接认定了被申请人存在有家庭暴力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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