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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起诉第三者精神损害赔偿金,能支持吗?
裁判要旨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两人存在不正当关系,违反社会道德规范,应当受到道德的严厉谴责,但并无法律规范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诉讼请求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刘某向王某公开赔礼道歉、停止侵权;
2.请求刘某向王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原告陈述
刘某在王某与陈某婚姻关系期间与陈某保持不正当关系,致使王某离婚,在王某与陈某复婚后,刘某仍然与陈某保持不正当关系,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原、被告产生纠纷,经协商未果,王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王某所述不实,其与陈某等经常骚扰刘某,以照片、视频等相威胁,逼迫刘某写悔过书,刘某与陈某并无不正当关系。
故,请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王某与案外人陈某于2014年9月16日登记结婚,之后,于2018年7月23日登记离婚,再之后,于2021年4月23日登记复婚。
2021年6月10日,刘某向王某出具了四份悔过书,内容基本一致,载明:刘某于2017年插足王某家庭,破坏王某婚姻,收到陈某微信转账220000元,导致王某离婚,在王某复婚后,仍然破坏王某家庭,对王某及其子女造成伤害,刘某承诺断绝与陈某的一切关系。
2021年8月18日,陈某向王某出具保证书,载明:2017年10月,陈某与刘某发生婚外情,期间给刘某转账220000元,在与王某复婚后,仍然与刘某保持关系并转账70000元,陈某承诺在之后与刘某断绝一切关系。
另查明,陈某于2018年3月2日向刘某微信转账520元,转账说明“妹妹我爱你”,于2023年3月2日先后向刘某转账1314元,于2023年6月16日向刘某转账520元。
原、被告产生纠纷,经协商未果,王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王某坚持其诉讼请求,刘某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对于刘某的行为是否侵害了王某合法权益的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
首先,刘某向王某出具了悔过书,明确载明其与陈某在王某与陈某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存在不正当关系,刘某抗辩系受胁迫签订悔过书,但其并未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当认定两人之间确存在不正当关系。
其次,社会规范包含了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二者既有区别,也有重合,严重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可转化为法律规范,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各有所长,并非所有的道德规范都有必要转化为法律规范。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刘某与陈某存在不正当关系,违反社会道德规范,应当受到道德的严厉谴责,但并无法律规范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故,王某的请求于法无据。
但,在此,本院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法律倡导文明、和谐、诚信、友善、自由、法治的价值导向,引导人们遵守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
首先,婚外异性与婚姻一方保持不正当关系,损害他人婚姻,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受到道德的严厉谴责和法律的否定评价。
其次,夫妻之间具有忠实的义务,且法律明确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相对婚外异性介入他人婚姻的不正当行为,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的行为,更应当受到严厉谴责,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民事主体不仅要遵守法律,同样也应遵守被普遍接受的道德规范,在当今信息传播技术发达的情况下,自觉抵制各种不良导向,共同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综上所述,对于王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第八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2024)渝0113民初8779号 侵权责任纠纷 自公开裁判文书网站检索,仅用于学习同类案件,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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