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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下班后接小孩途中遇车祸受伤,属于工伤吗?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06-09 16:47:15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为保证小孩准时上下学,大部分父母不得不在上下班途中顺带将小孩送至学校或将小孩接回家中。上下学期间,学校路段往往是人、车流量大的拥挤路段,易发生交通事故。若不幸在上下班途中,因接送小孩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贵州贵阳专业律师事务所来告诉您吧。

 

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学校的数学教师。2022830日晚上,张某在某学校加班后骑电动车离开,打算去接在某中学读初中的女儿。2020分许,张某骑行至岳麓区潭州大道巴溪路口路段由西向北左转弯时,与案外人驾驶的机动车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岳麓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202383日,张某向长沙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审查后,于202310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张某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决定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某学校不服该决定,诉至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张某2022830日晚上加班的事实。当晚,张某加班后骑电动车离开单位去往女儿所在初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事故发生时间在其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范围内,事故发生地点也在用人单位至女儿所在初中的合理路线上,张某下班接女儿放学属于其从事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动。长沙市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原告某学校的诉讼请求。某学校不服,提起上诉。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条规定可以拆分为4个部分,分别为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其中易产生争议的为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两个部分。

 

  本案中,争议焦点为张某受伤是否为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上下班途中具体情形进行了罗列,其中第3项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接送小孩这项工作是日常生活中大部分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往往在上下班途中顺带将小孩送至学校或接回家中,应当认定为从事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动。

 

  综上,上下班途中接送小孩时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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