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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女婿离婚,老人索要39万“带孙费”!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06-16 10:07:21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老人帮忙照看外孙女多年

女儿女婿离婚后

老人索要带孙费”39万元

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案情回顾

 

 

小静与小黄恋爱结婚后,生育二女。期间,小静母亲老刘与女儿、女婿共同生活,负责照顾孩子。

 

2019年,小静、小黄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两个孩子均由小黄抚养,小静不支付抚养费。然而,为了方便孩子读书,二人离婚后,小女儿一段时间随小静生活,一段时间随小黄生活。在小女儿跟随小静生活期间,小黄给付了生活、教育等费用共计4万余元。

 

2024年,老刘以无因管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黄、小静支付2002年至2022年期间照料两名孙女的劳务费39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而家庭互助不适用无因管理。

 

本案中,老刘作为外婆,在女儿和女婿仍具备抚养能力时,虽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但其照顾外孙女的行为是基于血脉亲缘关系而形成的帮扶,承载着情感寄托和责任传承,是有因而非无因。老刘对女儿、女婿的帮助行为,属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自然亲情而产生的代际间的互相帮助、扶持,有利于家庭文明建设,符合法律规定,为社会伦理所认可,与公序良俗相符合,亦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如果将长辈对晚辈的日常照顾简单归于劳务交易,导致家庭成员的关系割裂化、契约化、机械化,既违背公序良俗,又有悖于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院是否支持带孙费

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双方事先约定了劳务补偿金

或者父母具备抚养能力

而长期不履行抚养义务等情况

法院会视具体情况

带孙费作出一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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