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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将财产给予子女,夫妻一方不履行,应由谁作为原告主张权利?
离婚协议将财产给予子女,夫妻一方不履行,应由谁作为原告主张权利?
夫妻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的条款非常多见。
该条款的性质具有夫妻财产分割和向子女赠与财产的双重性质。
当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时,由谁来主张权利?
2024年,芜湖三山经开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张某某(男)与王某某(女)原系夫妻,张小某系两人共同生育的女儿。
2019年11月11日,张某某与王某某因感情不和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自愿签署了《离婚协议书》。
协议约定:张小某由男方抚养,双方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屋属于女方的50%产权归女儿张小某所有,房贷由男方偿还。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张某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独自抚养张小某,未要求王某某支付抚养费用,并按月偿还上述房屋的剩余按揭贷款。
房屋按揭贷款还清后,张某某多次联系王某某要求其配合将案涉房屋50%的产权过户至女儿张小某名下。
但王某某一直不予配合,张某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履行离婚协议约定,将其房屋产权份额过户至张小某名下。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经与王某某沟通,确认离婚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遂告知王某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王某某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后,自愿与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于2025年2月28日前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官提示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司法解释解决了审判实务中长久以来的观点分歧和模糊认识。
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给予子女财产的约定,本质上属于利他合同(又称向第三人履行),而并非是在父母与子女之间建立赠与合同关系,故不能主张任意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离婚协议的一方未向子女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由离婚协议另一方作为权利主体起诉。
如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可以直接主张权利的,则子女作为利益第三人,有权参照法律规定直接请求违约方履行相关义务。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便于今后审判实践统一认识和操作,有利于全面保障夫妻双方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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