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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复发,医药费是否应由单位承担?
网友“张*金”提问:我公司一职工遭遇工伤,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经过治疗后,伤情基本平稳,公司按规定保留了劳动关系,让该职工退出工作岗位。近期,这名职工工伤复发,因治疗产生了医药费,并要求单位报销。请问,工伤复发,医药费是否应由单位承担?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也就是说,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工伤待遇,包括符合条件的工伤医疗费用。
据此,如果用人单位为这名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这名职工因工伤复发发生的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为这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则由单位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关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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