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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办公楼前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06-26 14:40:54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通常情况下,工伤的认定需要满足三工的条件,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予以认定为工伤。实践中发生工伤的情况复杂多样,工作地点的认定难度通常高于其他两个要件。如何认定工作地点,判断员工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本期小兴知法将为您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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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杨某是某公司的员工,2023年某日,杨某按时上班,在进入公司办公楼前不慎摔倒,后经医院确诊为骨折。

某公司与杨某对其是否构成工伤产生分歧,故向人保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人保局受理并调查后,认为杨某的受伤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予以认定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某公司对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向所在辖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辖区政府经审查后,作出维持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某公司仍不服,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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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本案中,人保局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结合打卡记录、医院诊断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情况,认定杨某在打卡后,进入公司办公楼前摔倒,这一地点属于杨某为完成工作所涉及的必要区域,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因此杨某的受伤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的认定标准,应当予以认定为工伤。对于某公司认为杨某在办公楼前摔伤不属于工作场所,不应认定为工伤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法院经审理后未支持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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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本案中,公司的认知误区在于,其认为工作地点应当只是员工工作、上班的场所内部,员工没有进入到工作的办公楼内的情况下,不应当属于在工作地点。但根据相关法律、条例等规定,工作场所的认定是一个相对扩展的范围,应当以职工为完成其本职工作所涉及的必要相关区域作为主要判断标准。本案中,该员工虽并未进入办公楼,但其从入口走到办公楼门前,属于为完成本职工作所涉及的必要区域,办公楼门前也属于工作地点,进而予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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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第二款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九条 职工为完成其本职工作或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必要相关区域可认定为工作场所。对工作场所的理解,还应根据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等方面综合考虑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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