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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办公楼前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通常情况下,工伤的认定需要满足“三工”的条件,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予以认定为工伤。实践中发生工伤的情况复杂多样,工作地点的认定难度通常高于其他两个要件。如何认定工作地点,判断员工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本期小兴知法将为您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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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杨某是某公司的员工,2023年某日,杨某按时上班,在进入公司办公楼前不慎摔倒,后经医院确诊为骨折。
某公司与杨某对其是否构成工伤产生分歧,故向人保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人保局受理并调查后,认为杨某的受伤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予以认定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某公司对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向所在辖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辖区政府经审查后,作出维持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某公司仍不服,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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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本案中,人保局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结合打卡记录、医院诊断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情况,认定杨某在打卡后,进入公司办公楼前摔倒,这一地点属于杨某为完成工作所涉及的必要区域,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因此杨某的受伤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的认定标准,应当予以认定为工伤。对于某公司认为杨某在办公楼前摔伤不属于工作场所,不应认定为工伤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法院经审理后未支持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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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本案中,公司的认知误区在于,其认为工作地点应当只是员工工作、上班的场所内部,员工没有进入到工作的办公楼内的情况下,不应当属于在工作地点。但根据相关法律、条例等规定,工作场所的认定是一个相对扩展的范围,应当以“职工为完成其本职工作所涉及的必要相关区域”作为主要判断标准。本案中,该员工虽并未进入办公楼,但其从入口走到办公楼门前,属于为完成本职工作所涉及的必要区域,办公楼门前也属于工作地点,进而予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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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第二款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九条 职工为完成其本职工作或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必要相关区域可认定为“工作场所”。对“工作场所”的理解,还应根据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等方面综合考虑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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