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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权威案例】李某锋危险驾驶案——提取血样前脱逃,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07-02 09:49:46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李某锋危险驾驶案

——提取血样前脱逃,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关键词】

 

危险驾驶  交通事故  逃避检查  呼气酒精含量定案  从重处罚

 

【要旨】

 

醉驾行为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提取血样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锋,男,60岁,某单位退休职工。

 

202072122时许,李某锋饮酒后驾驶悬挂套牌小型汽车,沿河北省保定市恒祥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隆昌路口时,逆行驶入对向车道,与刘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致二车受损。经呼气检测,李某锋呼出气体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75mg/100ml在提取血样前,李某锋自称突发心脏病需要救治,离开事故现场,并甩开跟随的民警,导致未能提取血样。经交通事故认定,李某锋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锋赔偿刘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案件办理】

 

2020724日,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对李某锋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围绕李某锋故意逃避提取血样的情节,调取了相关监控录像、手机通话记录、就诊病历材料等证据,证明李某锋并无需要及时救治的疾病,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2020727日,公安机关以李某锋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莲池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李某锋在抽取血样前脱逃,依法可以以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2020728日,莲池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锋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莲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罚。李某锋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2020831日,莲池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李某锋服判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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