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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权威案例】郭某森危险驾驶案——发生事故后现场再次饮酒的,以查获后血检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郭某森危险驾驶案
——发生事故后现场再次饮酒的,以查获后血检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关键词】
危险驾驶 无证驾驶 二次饮酒 妨害司法 从重处罚
【要旨】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醉驾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有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妨害司法、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查处等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森,男,26岁,农民。2020年12月21日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本案案发时,尚在缓刑考验期内。
2021年4月5日18时许,郭某森饮酒后无证驾驶小型汽车,从甘肃省灵台县独店镇薛家庄村行驶至独店镇姚李村硬化路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闯入路边苹果园中,造成本车受损的单方事故。事故发生后,郭某森电话指使杨某、郭某二人携带驾驶证赶往事故现场。郭某森在现场喝下两罐啤酒后安排郭某以事故车辆驾驶员身份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人员到场后要求报警处理,郭某遂以驾驶员身份报案。民警到达现场后调查发现车辆实际驾驶人为郭某森。经交通事故认定,郭某森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郭某森血液酒精含量为178mg/100ml。
【案件办理】
2021年5月14日,灵台县公安局以郭某森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灵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郭某森在事故发生后,因为车辆受损且是酒后无证驾驶,故指使其堂哥郭某"顶包"向保险公司报案。郭某森供认在现场喝酒主要是考虑如果被查出来,公安机关就无法辨别其是何时喝的酒,系为逃避法律追究而再次饮酒,其应承担被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结果高于其驾车时血液酒精含量的后果,应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2021年6月15日,灵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郭某森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灵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森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为逃避法律追究,二次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应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郭某森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曾因醉驾被刑事追究,应从重处罚。2021年8月12日,灵台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与量刑建议,撤销原判缓刑,判决郭某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郭某森服判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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