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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非法犯罪资金1682712元,一男子获刑!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07-23 11:21:50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想在网上办理贷款

男子把银行卡和手机

都交给对方

结果

 

案情回顾

 

20238月,被告人田某某接到一个自称贷款中介服务人员的电话。田某某刚好急需周转资金,便互加微信谈办理贷款事宜。

 

2023817日,对方以办理贷款提高额度需要银行卡走流水为由,要求田某某提供银行卡、手机、网银U盾等。田某某在未核实对方真实身份,明知对方借用其银行卡可能用于接收、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按照对方要求将其名下银行卡、手机等邮寄给对方。对方接收到银行卡、手机等后,田某某帮助进行身份验证。

 

2023821日,田某某在接到成都市反诈中心的电话和国家反诈中心短信提醒后,仍继续提供银行卡给对方使用。

 

经查,2023820日至23日期间,田某某名下的银行卡共计接收非法犯罪资金1682712元。其中,接收被诈骗案的诈骗资金共计1580000元。

 

2023828日,田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田某某犯罪的事实、坦白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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