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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用口红捺印的《财产约定协议书》,法官如何辨别真伪?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07-23 11:23:10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裁判要旨一份用口红捺印的《财产约定协议书》,将房屋、车辆等约定归女方所有。男方主张其在醉酒状态下被女方趁机制取指纹、协议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等,但一方面,签字系经专业鉴定确认为其本人所写,其仅以醉酒为由难以推翻该签字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除非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致使其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定情形,男方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存在此类法定情形。

鉴于男方没有收入,名下无房产,法院酌情确定女方给付男方经济帮助款200000元。

诉讼请求

刘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301室房屋归刘某1所有;

2.判令1206室房屋归刘某1所有。

一审查明 

辛某与刘某1于201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23年10月23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2011年7月6日,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与辛某就门头沟区5号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载明有住宅平房2间,建筑面积19.92平方米,被征收人在册人口0人,实际居住人口1人,分别为产权人辛某,被征收方式为房屋产权调换,选择安置某地块1套2居室。

后辛某选定301室房屋(实测面积65.22㎡)为安置房屋。征收档案中无证房申请确认表载明被征收房屋权属性质为公房,无证房面积33.2㎡,申请认定面积19.92㎡,申请理由为本人申请对某东街5号的两间房建筑面积19.92㎡给予认定,此房屋建于1999年。2018年9月6日,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与刘某1就门头沟区某东街14号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载明有住宅平房1间,建筑面积34.62平方米,被征收人在册人口0人,实际居住人口1人,分别为刘某1,被征收方式为房屋产权调换,选择安置1套3居室。后刘某1选定1206室房屋(实测面积89.27㎡)为安置房屋。征收档案中无证房申请确认表载明被征收房屋权属性质为私房,无证房面积34.62㎡,申请认定面积34.62㎡,申请理由为本人刘某1住门头沟某东街14号,因家庭人口多,于2006年盖建房屋2间,建面34.62,该房归本人所有,不侵街占巷、私搭乱建行为,特申请给予34.62㎡面积认定。

庭审中,刘某1提交一份《财产约定协议书》,显示甲方刘某1,乙方辛某,内容为“男女双方自行相识,201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甲、乙双方2010年10月10日依法登记结婚,现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诚信原则,现对婚前婚后取得财产进行约定以供婚后共同遵守。

一、共同财产归属约定

1、房屋:因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建设了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某东街五号房产,目前该院已在2013年9月17日进行了拆迁通过法院获得10多万补偿款。双方约定以后涉及该院落所有拆迁利益包括补偿款及安置房产均归女方所有,因未来的拆迁利益不确定性,如女方未能在拆迁利益中获得一套安置房(少于65平方米)或补偿款低于200万元的情况下301室归女方一方所有男方无条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反之(女方取得一套不低于65平米房屋或获得不少于200万的补偿款)则房屋才能归男方所有。男方须配合办理拆迁安置手续。女方有权随时选择获得拆迁利益或者直接选择301室归女方个人所有的权利并不以能否取得拆迁利益为条件。

2.汽车:现登记在女方名下登记车牌号为京Mxx**归女方所有;

3.其他财产:凡属于甲乙双方分别使用、其他财产包括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不限于三家店粮库地块房产、存款、股票、基金、公积金、社保基(下转第二页)金、商业保险金等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

二、债权债务的处理

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遗产起诉继承纠纷案件经法院判决案号为(2021)京0109执2911号判决确认向李某2支付263245元,此债务由男方辛某承担,与女方刘某1无关执行过程中查封了刘某1位于辽宁省葫芦岛市某家园7号楼2单元1101个人房产因辛某未及时偿还债务导致女方的房产被拍卖男方需要向女方赔偿。双方再无共同债务,因一方个人债务导致另一方承担的责任的另一方享有追偿权。目前除拆迁利益的共有债权,没有其他债权,如一方隐瞒债权另一方得知后可直接向另一方主张权利。

三、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

四、争议解决

如协议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起诉。

五、其他约定

1、本协议财产归属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如将来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2、协议约定内容均采用打印文本,除签字部分外,涂改、书写无效。”

落款处有辛某字样的签字捺印,女方处有刘某1字样的签字捺印,日期为2021年11月20日。两页协议书右侧有上下两个骑缝指纹。

刘某1主张其与辛某于2004年相识,婚前婚后共同在某东街5号及某东街14号建设房屋,为了多获拆迁利益,辛某让他弟弟和妹妹签署拆迁协议,约定他弟弟妹妹签的拆迁协议房屋归刘某1、辛某,后来辛某的弟弟妹妹不同意给安置房,其与辛某产生了矛盾。辛某为了安抚其,让其找律师写了《财产约定协议书》。2021年11月20日,二人在203号房屋各自签名,当时家里没有印泥,其有口红,各自在各自名字上捺印,上方的骑缝手印是其按的,下方是辛某按的。

辛某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某东街5号院的自建房系其在2006年、2007年自行建设,301号房屋系其个人财产,与刘某1无关;某东街14号房屋系其婚前建设,其同意让刘某1签拆迁协议,其应当多分1206号房屋;其没有见过《财产约定协议书》,不是其签的字,签协议当天其喝酒喝多了,朋友将其送到203号房屋,刘某1拽着手把其弄醒了,其发现刘某1一手拿着口红,一手拿着纸团擦其手上的口红印,其发现后报警处理。

庭审中,辛某申请对2021年11月20日《财产约定协议书》中辛某的签字是否是其本人所签进行鉴定。法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于2024年4月18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标注日期2021年11月20日的《财产约定协议书》第2页“男方(手印)”处的“辛某”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的“辛某”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辛某交纳鉴定费14800元。后辛某提出异议,鉴定人进行书面答复,辛某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并申请鉴定人出庭,但未按法院通知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经质证,刘某1认可鉴定意见书,辛某不予认可。辛某主张手印系其躺着所按,申请对手印和日期进行鉴定,经询问,辛某主张手印系其本人所按,法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辛某主张《财产约定协议书》系在其醉酒的状态下签署,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约定对辛某显失公平,该协议应属无效。为证明其主张,辛某申请证人王某出庭作证,并提交城子派出所民警李某3的书面证言。其中王某陈述2021年11月的一天,辛某喝醉了,其把辛某送回家,下午五六点时辛某给其打电话说刘某1擦他手了,他报警了。李某3书面证言内容为几年前的一个晚上,其接到辖区居民辛某的电话,自述酒后在石门营家里睡觉,被刘某1拽着胳膊在一张纸上按手印。经质证,刘某1不认可两位证人证言。

机动车登记证书显示2011年7月4日,车牌号为京Mxx**的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登记在刘某1名下。2023年1月4日,何某通过购买获得该车辆,2023年10月26日,刘某1再次通过购买获得该车辆。刘某1主张根据协议约定,该车辆系其个人财产,2023年1月因用钱把车卖给其妹夫,2023年10月其又把车买回来,该车辆不应分割。辛某主张刘某1转移婚内财产,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动产登记证书显示2020年8月28日,刘某1取得2-11-1号房屋。2022年12月14日,甲方(卖方)刘某1与乙方(买方)刘某2就2-11-1号房屋签署房地产买卖契约,现该房屋登记在刘某2名下。刘某1主张根据财产约定,该房屋是刘某1的个人财产,已经卖给刘某2,与本案无关。辛某主张刘某1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辛某要求分割刘某1在某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保险,刘某1主张系其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庭审中,当事人均认可辛某无业,没有收入来源。辛某表示现无房,在外租房居住,名下没有存款和车辆,需要刘某1提供其经济帮助。刘某1不清楚辛某名下有无存款和车辆,不同意给辛某经济帮助,认为辛某继承了父母遗产37万,获得保险公司赔偿14万,现在还有钱。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财产约定协议书》有刘某1和辛某的签字、捺印及骑缝捺印,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明确辛某的签名与样本上辛某的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辛某虽不予认可但未交纳鉴定人出庭费用,视为其放弃异议,故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辛某亦认可捺印系其本人的指纹,故法院认定《财产约定协议书》中的签字、捺印为辛某本人所签、所捺。辛某虽主张醉酒不知情的状态下被刘某1拿手指按指纹,但签字系其本人所写,其该辩解与事实不符,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主张,故法院认定《财产约定协议书》系刘某1和辛某真实意思表示。

301室房屋和1206室房屋均系刘某1与辛某婚后拆迁无证房所得,系二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财产约定协议书》,刘某1有权随时选择获得301室房屋,三家店粮库地块房产1206室房屋系刘某1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项下的安置房屋,亦归刘某1享有。刘某1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鉴于两套房屋均未取得产权证书,法院确认301室房屋及1206室房屋的相关权利均归刘某1享有

根据《财产约定协议书》,登记在刘某1名下的车牌号为京Mxx**车辆归刘某1所有,辛某要求分割该车辆,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2023年10月23日二人离婚时,该车辆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法院对该车辆不予处理。

根据《财产约定协议书》,2-11-1号房屋原登记在刘某1名下,该房屋系刘某1个人财产。现刘某1将该房屋出售,涉案房屋登记在案外人名下,辛某要求分割该房屋,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财产约定协议书》明确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辛某要求分割刘某1名下的商业保险,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鉴于辛某没有收入,名下无房产,法院酌情确定刘某1给付辛某经济帮助款200000元。

遂于2024年12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301室房屋的相关权利归刘某1享有;二、1206室房屋的相关权利归刘某1享有;三、刘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辛某经济帮助款200000元;四、驳回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辛某上诉主要事实与理由:

1.刘某1持有的《财产约定协议书》并非辛某所签订,辛某在本案之前从不知晓该协议书的存在。《财产约定协议书》的内容与常理不符,不可能是辛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财产约定协议书》形成时间是在辛某第一次离婚诉讼撤诉后仅间隔12天,感情和逻辑不合常理2021年10月15日辛某曾以感情破裂为由向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1年11月8日谈话当天,双方情绪还十分对立,对财产问题争执不休,最后以去民政局办理离婚为由撤诉结案。双方去民政局办理离婚,为什么没有出示《财产约定协议书》。在2023年10月23日的离婚案件中也没有处理财产。直到本案刘某1拿出来所谓《财产约定协议书》,而《财产约定协议书》的时间是2021年11月20日,是在第一次离婚案件撤诉后的第12天,辛某怎么会在撤诉12天后把自己全部的家产都给到刘某1?如果双方当时达成一致,签订了本案《财产约定协议书》,何不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又怎么不在2023年10月23日离婚案件中对该协议书进行陈述和说明?

2.刘某1曾有伪造辛某签字的前科。在刘某2与刘某1、辛某民间借贷案件中,欠条上辛某的签名是刘某1代辛某签字的;刘某1在转移葫芦岛房产时,刘某1带着辛某挂失的身份证找别人伪造了辛某的签名;银行的转账单据上辛某的签字是刘某1代签。可见,刘某1不是第一次伪造辛某本人的签名了,《财产约定协议书》上辛某三个字应该是刘某1仿写的。事发当天,辛某处于醉酒状态,且睡卧在沙发上,不可能进行签字。在辛某提交的证据中有王某的证人证言证明2021年辛某11月一天辛某确实喝酒了并喝醉了是王某送辛某回家的,与辛某一起喝酒的人都可以证明,还有民警的书面证言,刘某1擦辛某食指,致使辛某惊醒,辛某看到茶几上有口红,手指还有没被擦干净的红色的印记,辛某非常愤怒,质问你在干什么?拿出来!刘某1开门跑了!辛某给王某打电话告知此事,辛某当时他并不知道是什么内容,所以当天辛某选择给管片民警打电话,可以相互佐证。2021年11月20日当天辛某是喝过酒的,且是醉酒的状态是没有判断能力的,更不可能在醉酒的状态下签字。从刘某1提交的《财产约定协议书》上的指纹也能看出辛某当时的状态,《财产约定协议书》上的指纹是横着的,着力点是手指的侧面,而不是正常按手印是手指的正面。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辛某醉酒昏睡毫不知晓的情况下被刘某1掰着辛某的手指按的,所以才会出现横向指纹的。为什么用口红,刘某1怎么知道的辛某葫芦岛的房产被查封了。辛某在清醒的状态下是不可能同意签订这么不平等的财产分割协议书,协议中几乎将家庭财产的全部都分割给了刘某1。如果双方感情尚可,刘某1存在重大过错还可以让人理解,事实是辛某与刘某1早已分居多年,感情早已破裂,关系非常紧张,且辛某本身无其他收入,是靠国家低保维持生活。双方早在2019年就多次发生争吵,刘某1多次到辛某的妹妹家中闹事,甚至发展到报警的程度。2019年1月23日、2019年7月15日派出所均有报警记录,2019年1月19日派出所也有报警记录,一审时辛某律师曾去派出所调取,但派出所不予调取。在二人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辛某无职业收入,辛某生活降到靠社会救济生活的情况下,辛某怎么会把自己的全部财产给到刘某1?

3.原审法院仅凭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为证据就认定《财产约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不足,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与辛某提供的证据存在重大矛盾,不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排他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还应当根据辛某的申请对《财产约定协议书》的形成时间是否是“2021.11.20”及《财产约定协议书》上的指纹进行鉴定。北京某司法鉴定所虽然作出了本案鉴定文书,但是不排除在高度仿照笔迹的情况下出现错误鉴定的可能性,鉴于刘某1曾经多次伪造过辛某的签字,加之现在仿造技术的日益泛滥,辛某有理由怀疑北京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是否准确、客观。为切实查明本案事实,辛某提出了对《财产约定协议书》的形成时间是否是“2021.11.20”及《财产约定协议书》上的指纹进行鉴定的申请,但被一审法院驳回。辛某认为一审法院对鉴定的处理非常草率和不负责任,属于程序错误。

4.刘某1在庭审中也自认了,2011年7月4日,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辆梅赛德斯奔驰小轿车登记在刘某1名下,2023年1月4日,将该车辆出售给何某,何某系其妹夫,在离婚后,2023年10月26日,刘某1再次通过购买获得该车辆,刘某1通过将车辆卖给亲戚再从亲戚处购回,无真实银行流水,虚构车辆买卖关系,将该车辆变成其个人财产,达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刘某1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了辛某的利益。对此一审法院的法官没有进行审查即采信了刘某1的观点,严重损害了辛某的合法权益。

5.2016年9月19日,刘某1拿着辛某的身份证、银行卡将186万惠民卖房款转到刘某1的妹妹刘某2卡里,银行的转账单据上辛某的签字是刘某1代签,辛某并不知情也不同意,当时刘某1与辛某的婚姻已经出现裂痕,刘某1刘某1为了离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未告知辛某的情况下,擅自将应属于辛某财产打入刘某1妹妹刘某2账号中,辛某已经在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立案。刘某1在婚姻存续期间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刘某1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辛某的合法权益,辛某认为应当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刘某1于2022年10月15日。纠集自称是其表弟的两名社会人,高某和石某殴打辛某,辛某因正当防卫被迫还手,刘某1叫来警察亲自指认辛某,先动手打的高某致其轻伤一级,石某将辛某打成轻伤二级,由于刘某1认识其老家的派出所所长张某,和民警李某1,罔顾事实,刘某1。刘某1和致辛某轻伤二级的石某两人做了证人,辛某和高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辛某被羁押后,刘某1立马提起离婚诉讼,辛某始终没有认罪,上诉后被改判八个月于2023年12月9日刑满释放辽宁高院再审阶段。

原审人民法院在未查清上述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有失公平公正,请二审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后作出判决。

刘某1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辛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请求驳回辛某的上诉请求。

二审判决

本院二审期间,辛某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个人汇款凭证、北京市公安局防范电信诈骗安全提示单、个人房屋交易涉税法律事项诚信声明书、房屋交易人脸识别照片,证明刘某1制作虚假的法律文书;第二组证据.2021年12月28日借条、(2022)京0109民初536号判决书,证明双方与2021年12月28日出具借条,经法院认定均为刘某1代为签署,可见刘某1经常性的仿冒辛某签字。第三组证据.门头沟婚姻登记中心证明,证明双方曾于2021年12月22日、2022年4月25日到门头沟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离婚,双方未曾签署《财产约定协议书》,刘某1手里没有协议书,辛某对协议书内容毫不知情;第四组证据.李某3证人证言,证明刘某1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辛某指纹,辛某报警要求公安介入,《财产约定协议书》不是辛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辛某对协议书内容根本不知道。第五组证据.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公告、委托执行函,证明协议为刘某1一手炮制的假合同。

经质证,刘某1认为:第一组:1-3真实性不认可,4照片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第二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借条中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对方在536号判决中陈述以刘某1名义借款。第三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第四组:一审对方已经提交,我方不再重复质证。第五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对于调取汽车买卖合同的申请我方不同意,婚姻财产约定车辆归我方所有,所以调取车辆何时买卖无意义。辛某所述我方制作虚假文书、仿冒其签字的事实我方不认可。

刘某1提交如下证据:1206房屋房产证复印件,证明1206房屋是刘某1的拆迁安置获得的其个人房产。

经质证,辛某认为: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我方认为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辛某、刘某1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故本院对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

二审中,辛某申请调查刘某1与何文利在2023年1月左右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辛某同时申请证人甄某出庭作证。经查,本院对以上申请均不予准许。

另查,1206室房屋已于2025年4月15日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房屋产权登记人是刘某1。本院认为,经审查本案的上诉请求及相关事实理由,论述如下:

关于《财产约定协议书》的真实性及效力问题。

一审法院已依法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对该协议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明确检材标注日期2021年11月20日的《财产约定协议书》第2页“男方(手印)”处的“辛某”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的“辛某”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辛某虽对该鉴定意见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书并无不当。

辛某上诉主张其在醉酒状态下被刘某1趁机制取指纹、协议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等,但一方面,签字系经专业鉴定确认为其本人所写,其仅以醉酒为由难以推翻该签字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除非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致使其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定情形,辛某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存在此类法定情形。例如其提交的王某证人证言及城子派出所民警李某3的书面证言等,仅能证明当时存在一些相关情节,但无法确凿证明刘某1存在欺诈、胁迫行为以使其违背真实意思签订该协议书。辛某上诉提及刘某1曾有伪造其签字的前科,试图以此佐证本案《财产约定协议书》上其签字亦为伪造。过往其他案件中的情况不能直接等同于本案情形,且本案中的签字已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不能仅凭以往类似行为就否定本案中经法定程序作出的鉴定结论。

辛某在二审期间提交的多组证据,如个人汇款凭证、北京市公安局防范电信诈骗安全提示单、个人房屋交易涉税法律事项诚信声明书、房屋交易人脸识别照片、2021年12月28日借条、(2022)京0109民初536号判决书、门头沟婚姻登记中心证明、李某3证人证言、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公告、委托执行函等,经质证及本院审查,这些证据均不能有效证明其关于《财产约定协议书》系刘某1伪造或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等上诉主张,故本院对其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

关于涉案各项财产的归属认定

本案中,《财产约定协议书》已明确约定了各项财产的归属,如301室房屋和1206室房屋,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该两处房屋均系刘某1与辛某婚后拆迁所得,系二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且依据《财产约定协议书》,刘某1有权随时选择获得301室房屋,三家店粮库地块房产1206室房屋系刘某1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项下的安置房屋,亦归刘某1享有。该认定符合双方在协议书中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对于登记在刘某1名下的车牌号为京Mxx**车辆,根据《财产约定协议书》同样归刘某1所有,辛某要求分割该车辆,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亦是合理的。

关于辛某要求分割刘某1名下的商业保险一事,《财产约定协议书》明确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辛某此项要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无误。

关于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的问题。

一审法院鉴于辛某没有收入,名下无房产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刘某1给付辛某经济帮助款200000元,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具体情形。

综上所述,辛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因有新的事实发生,一审判决个别判项应予改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9民初391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三、四项;

二、撤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9民初391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三、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1206室房屋(房产证号:京(20**)门不动产权第xx**)归刘某1所有。

2025)京01民终2969号 离婚后财产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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