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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上大学非父母法定义务 离婚协议特殊约定需遵照执行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07-23 11:27:24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裁判要旨父母虽对子女具有法定抚养义务,但法定抚养义务的承担范围为“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抚养成年子女上大学并非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法律并不禁止父母通过协议设定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离婚协议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当遵照履行。诉讼请求

关某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要求关某新给付关某昊大学第二年度拖欠的抚养费12,000元;

2.案件受理费关某新负担。

一审查明 

关某新与关某昊母亲邱某于2006年2月20日在北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8月31日生育关某昊。

关某新与邱某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9月17日在北安市民政局办理离婚,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关某昊归女方抚养,婚生子在上初中期间男方每年支付3万元抚养费,婚生子在上高中和大学期间男方每年支付4万元抚养费。

2023年6月,关某昊参加高考考入三年制专科大学齐齐哈尔理工职业学院,于2023年9月5日入学大一年级,现大二年级第一学期已结束。至2024年8月31日,关某昊已年满十八周岁。关某新与邱某离婚后,关某新一直按约定支付关某昊抚养费。2024年8月22日,关某新支付关某昊2024年1至8月抚养费合计28,000元。

庭审时,关某新认为离婚协议未约定支付关某昊抚养费至大学毕业,关某昊至2024年8月已满十八周岁,其按法律规定只能支付至十八周岁。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抚养费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之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数额、期限,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

本案中,关某新与邱某于2018年9月17日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于该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虽然关某昊已年满十八周岁,但其正在大学学习深造,自身无经济能力,无独立生活能力。关某新理应按离婚协议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抚养费,故关某昊主张关某新支付拖欠的2024年(大二年年级第一学期)抚养费1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某新抗辩称,其按法律规定应支付关某昊抚养费十八周岁止。根据“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的原则,关某新与邱某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关某新支付关某昊大学期间抚养费,即使关某昊在大学期间已满十八周岁,关某新仍应按约定支付关某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故关某新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一千零八十四条、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关某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关某昊2024年(大学大二年级第一学期)抚养费12,000元。

上诉意见

关某新上诉事实和理由:

关某新与关某昊系父子关系。北安市人民法院(2025)黑1181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关某新支付拖欠关某昊2024年(大学大二年级第一学期)抚养费12,000元的内容,严重侵害了关某新的合法权益。关某新与关某昊的母亲邱某于2018年9月17日离婚,当时约定房屋、土地、车辆等夫妻共同财产均赠与子女关某昊。关某新为了孩子今后的生活,净身出户,每年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并给付关某昊土地承包费每年3万元。现因关某昊已经成年,关某新给付的土地承包费每年3万元足以负担关某昊上学期间的生活费、学费等各种费用。关某新现已再婚并生育子女,家庭负担重,父母年迈需要赡养,无固定住所,租住他人房屋。关某新系农民,以种地为生,又将承包的土地给关某昊,没有土地收入,无以为生,再给关某昊抚养费,上诉人无法生存,导致关某新的生活困难。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关某新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驳回关某昊的不合理要求。

关某昊辩称,同意一审判决,离婚协议是关某新自愿签订的,应当按照协议履行。

二审判决

法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关某新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房屋租赁合同》1份及2021年至2024年关某新向出租方闫军微信转账6,000元聊天记录截图三张,拟证明关某新为母亲韩某霞租房并支付房屋租金每年6,000元,经济紧张,生活窘迫。

关某昊的代理人邱某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关某新与母亲韩某霞分别租房居住,证明关某新具有负担能力。

2.关某新母亲韩某霞2023年因腺性胆囊炎、胆囊结石住院病案首页、住院费用清单及预交金收据3张及2025年因带状疱疹性神经痛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及住院费用清单及缴费凭证4张,拟证明关某新为母亲韩某霞支付医疗费,经济负担重,无力支付抚养费。

关某昊的代理人邱某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关某新父母有土地和高龄补贴,自身具有一定经济能力,且关某新父母育有多个子女,并非由关某新独自赡养。

法院经认证认为,关某新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可以证明其为母亲韩某霞支付房租及医药费,但不能证明其不具有给付抚养费的能力,因此,对证据一、证据二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证明问题不予采信。

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父母是否应当继续给付抚养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成年子女以及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由此可知,父母虽对子女具有法定抚养义务,但法定抚养义务的承担范围为“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抚养成年子女上大学并非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法律并不禁止父母通过协议设定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离婚协议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当遵照履行。本案中,关某昊于2024年8月年满十八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上大学期间的费用并非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关某新与邱某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关某昊上高中和大学期间,关某新每年支付4万元抚养费。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因此,关某新应当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义务。现关某新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负担能力发生变化,不符合请求降低抚养费给付金额的情形,故其所称经济负担沉重、无力支付抚养费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关某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黑11民终199号 抚养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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