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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赠与子女房屋,离婚时该如何处置?
婚姻关系的变化,常常伴随着财产问题的纷争。当夫妻在婚内将共有的房屋赠与子女,随后又面临离婚时,房子究竟该何去何从?以下分两种情况为你解读!
情况一:夫妻将共有房屋赠与子女,并完成过户登记
基本案情
阿强和阿珍是一对夫妻,婚姻期间共同购买一套房产,后来二人为了给孩子更好的生活保障,在孩子年满18周岁时,二人将共有房屋赠与给孩子,并完成过户登记。然而,生活的轨迹却逐渐偏离了他们的预期,几年后,阿强和阿珍感情出现裂痕,最终决定离婚。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成为了棘手的问题。阿强提出,虽然房屋早已过户给给孩子,但毕竟是夫妻二人多年来共同出资购买的,应重新进行分割,以保障自己的权益。阿珍坚决反对,认为既然房子已经过户给孩子,从法律和情理来说,就已经属于孩子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最终阿强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赠与孩子的房屋。
法院审理
本案,通过对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房屋过户手续文件等多方面证据的审查,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案涉房屋已经完成过户登记,孩子已然成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在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层面来看,可分割的财产严格限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明确归属于孩子,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据此,法院最终判定该房屋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
律师说法
夫妻将共有房屋赠与子女,一旦完成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意味着赠与行为完成,房屋产权发生了根本性的转移,子女顺理成章的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即使夫妻双方曾经共同为这套房屋付出诸多努力,在离婚时也不能对已归子女所有的房屋主张任何权利。在生活中类似的房产赠与行为往往承载着父母对子女的深厚爱意和殷切期望,但同时也需要谨慎对待,在处置房产等重大财产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尊重产权转移的法律效力,每一个决策都应当深思熟虑,每个行为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避免因一时的冲动和错误的认知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破坏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情况二:夫妻将共有房屋赠与子女,赠与协议经过公证,但未完成过户登记
基本案情
阿强和阿珍结婚后共同拥有一套房产,为表达对儿子的爱与期望,二人决定将该房产赠与儿子,并对赠与协议进行了公证,但由于生活忙碌,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几年后,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想要离婚,阿强对此前赠与儿子房屋行为感到后悔,要求撤销赠与,分割共有房屋。
法院审理
本案,阿强和阿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赠与协议经过公证,该协议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和稳定性,即使房屋未过户给孩子,从维护公证的公信力、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保护子女权益的角度出发,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赠与。同时,本案不存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特殊法定情形,故房屋应按照赠与协议约定归孩子所有,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阿强要求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表明了赠与人的真实意愿和坚定决心,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和稳定性。一旦赠与协议经过公证,赠与人就应当遵守约定,履行赠与义务,不得轻易反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决定将房屋赠与子女,这是一种基于家庭关系和对子女关爱的财产处分行为。虽然房屋未过户,但赠与协议在双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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