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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商去世后,私生女竟拿到 80% 遗产,而原配女儿仅分得 20%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08-18 10:06:12 分类:贵阳律师普法 浏览:1次

富商去世后,私生女竟拿到 80% 遗产,而原配女儿仅分得 20%—— 这样的结果,是不是让你觉得不可思议?法院为何会做出这样的判决?贵州贵阳继承遗产律师来告诉您吧。

案例中的富商朱某(化名),在婚内与第三者黄某 出轨,并生下私生女朱某博。原配妻子因丈夫出轨大受刺激,患上精神疾病,最终早早离世。妻子去世后,朱某与婚生女朱某慧(化名)因妻子的遗产分配产生争执,经法院认定,妻子的遗产由丈夫朱某继承 60%,婚生女朱某慧继承 40%。

去年,富商朱某也因病去世,他留下了一份手写遗嘱,明确声明自己身后所有财产,均由第三者黄某 和私生女朱某博继承。随后,私生女朱某博与第三者黄某 将婚生女朱某慧告上法庭,要求按照这份遗嘱分割富商的全部遗产。

那么,这份看似 “潦草” 的手写遗嘱,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 1143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达遗嘱人真实的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内容无效。也就是说,只要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如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和实质要件(如体现遗嘱人真实意愿),即便没有经过公证,也不影响其法律效力。

其次,《民法典》第 1071 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意味着,私生女朱某博与婚生女朱某慧,在继承权上享有平等地位,不能因 “非婚生” 的身份被区别对待。

而婚生女朱某慧主张 “父亲从母亲那里继承的夫妻共同财产,应由自己全额继承”,这一诉求并无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 1125 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只有存在以下行为之一时,才会丧失继承权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从上述法条可知,富商朱某虽在妻子生前出轨,对婚姻和家庭不忠诚,但这一行为并非 “丧失继承权” 的法定事由,因此他依然有权继承妻子的部分遗产。

最终,惠州中院对案件做出了如下认定:富商将财产遗留给第三者黄某 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但将财产遗留给私生女朱某博的行为,符合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 的法律规定,该部分内容有效。

在此基础上,法院进一步判定:富商遗产的 50%,直接由私生女朱某博继承;剩余 50% 遗产中,因私生女朱某博长期随富商共同生活,对其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故再由朱某博继承其中的 60%。两者合计,私生女朱某博共获得富商总遗产的 80%,婚生女朱某慧则仅分得剩余的 20%。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私生女能拿到 80% 遗产,并非法律 “偏袒” 非婚生子女 —— 我国法律始终对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给予同等保护,本案的关键在于原配妻子与婚生女朱某慧,未能及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等到判决尘埃落定,再想挽回已为时已晚。

这个案例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在婚姻家庭与遗产继承纠纷中,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至关重要。遇到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留存关键证据,才能避免 “有理却吃亏” 的遗憾,真正守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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