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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上海闺蜜合伙盗窃,为避刑罚反复生育 11 孩?
在上海,有一对因做生意相识的闺蜜,却在生意不景气后动了歪脑筋,联手走上盗窃之路。更令人震惊的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她们竟想出 “反复怀孕” 的极端办法,前后共生育 11 个孩子。这起案件曝光后,网友纷纷直呼 “脑回路离谱”,而背后涉及的 “生育权与刑事责任” 的法律问题,贵州贵阳律师在线解答想说:
一、案件详情:空婴儿车当 “作案工具”,生育成 “避罚手段”
这对闺蜜中,30 岁的女子化名 “小晴”,39 岁的女子化名 “猪猪”。她们的盗窃手法颇具隐蔽性 ——利用空婴儿车作为掩护进入商场,趁机盗窃服装,随后将赃物转手变现,以此获取非法利益。
然而,在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时,两人并未悔改,反而盯上了法律对 “孕妇、哺乳期妇女” 的特殊保护条款。她们明知我国法律规定 “对孕妇、哺乳期妇女不适用羁押”,便刻意通过反复怀孕、生育的方式,试图长期规避看守所羁押或监狱服刑。经查,“猪猪” 先后生育了 7 个孩子,“小晴” 也生育了 4 个孩子,两人合计生育 11 孩,将 “生育权” 异化为 “违法避罚的工具”。
二、法律定性:盗窃已触刑,“生育避罚” 行不通
1. 盗窃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4 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案件描述来看,小晴和猪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商场实施盗窃,已符合 “多次盗窃” 的构成要件,无论盗窃数额是否达到 “较大” 标准,都已涉嫌盗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 生育权不是 “免罪金牌”,特殊保护≠“无限豁免”
我国法律之所以对 “孕妇、哺乳期妇女” 作出 “不羁押” 的规定,核心是为了保护胎儿和婴儿的合法权益,体现人道主义精神,但这并不意味着孕妇、哺乳期妇女可以 “违法不担责”。
正如法律明确的:生育权是妇女的正当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法律框架内,不能用于规避刑事责任。对于像小晴、猪猪这样 “以反复怀孕为手段逃避惩罚” 的情形,法律并非无计可施 —— 即便不适用羁押,司法机关仍可依法作出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等判决:
若两人盗窃情节较轻,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如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危险等),可能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
若不符合缓刑条件,也可依法适用 “暂予监外执行”,待哺乳期结束后,再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简言之,“怀孕、哺乳” 只能暂缓执行羁押,不能抵消已构成的犯罪事实,更无法彻底逃脱刑事处罚。
三、案件警示:钻法律漏洞终将付出代价
这起案件看似 “离谱”,却暴露了少数人对法律条款的曲解与滥用。一方面,它提醒公众:任何权利都有边界,生育权、特殊群体保护等法律规定,本质是维护公平正义与人道主义,绝非违法者的 “保护伞”;另一方面也明确了司法态度:对于刻意钻法律漏洞、以不正当手段逃避处罚的行为,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合理裁决,确保 “违法必受惩”,不会让法律的善意被恶意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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