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律师普法

当前位置: 首页 关于我们贵阳律师普法列表

贵阳律师普法

超市捞鱼被刺致八级伤残,责任该谁担?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08-25 11:52:23 分类:贵阳律师普法 浏览:1次

“去超市自行捞鱼,被鱼刺伤后竟致八级伤残,超市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 王大妈的遭遇,让 “超市安全保障义务” 这个话题再次引发关注。原本只是日常买鱼,却因一场意外落下终身伤残,这起案件中,超市与消费者的责任该如何划分?今天,贵州贵阳法律顾问就结合案件细节和法律规定,把责任边界彻底说清楚。

一、事件始末:买鱼变 “惊魂”,鱼刺刺伤竟致八级伤残

王大妈去超市买鱼时,遇到了一个常见却暗藏风险的场景:

 1.超市缺位:无工作人员、无捕捞工具,安全提示缺失

王大妈到达水产区时,现场没有超市工作人员提供捞鱼服务,也未摆放专业的捕捞工具。无奈之下,她看到几个方形塑料漏斗,便用漏斗自行捞鱼。

 2.意外发生:装鱼时被鱼刺刺伤,感染引发严重后果

在将捞起的鱼装袋过程中,王大妈不幸被鱼刺刺伤右掌掌心。本以为只是小伤,可当天晚上,她的手掌开始红肿,还伴随发烧症状。经医院诊断,王大妈感染了创伤弧菌,病情危急。虽经全力治疗保住性命,但后续鉴定显示,她的伤残等级已达八级,对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二、核心法律问题:超市作为公共场所,需承担哪些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超市作为经营性公共场所,对进入场所的消费者负有法定的 “安全保障义务”,这一义务在《民法典》中有明确界定:

《民法典》第 1198 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娱乐场所等经营性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超市明显未尽到以下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确过错:

 1. 未提供基础服务与工具:水产区售卖活鱼,却未安排专人提供捞鱼、装袋服务,也未配备专业捕捞工具(如专用捞网),导致消费者只能自行寻找替代工具(塑料漏斗),增加了受伤风险;

 2.  未履行风险提示义务:未在水产区张贴 “小心鱼刺”“需工作人员协助捞鱼” 等安全提示,也未通过广播、标识等方式告知消费者自行捞鱼的潜在风险,属于 “未提前预警风险”;

 3.  现场管理缺位:水产区作为易发生意外的区域(如地面湿滑、鱼刺伤人),却无工作人员现场巡视、协助,无法及时制止消费者的危险行为,也无法在意外发生时第一时间提供帮助。

正是这些过错,直接导致王大妈在自行捞鱼时被刺伤,超市理应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消费者自身是否有责任?注意义务的 “合理边界” 如何界定?

当然,责任划分并非 “全由超市承担”,消费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需尽到 “合理注意义务”:

 1.  王大妈的合理注意义务

王大妈作为成年人,应当预料到 “自行捞活鱼可能被鱼刺刺伤” 这一基本风险。在超市无工作人员、无专业工具的情况下,她本可选择寻求超市工作人员帮助,而非自行用塑料漏斗捞鱼,这一行为存在一定疏忽。

 2.  注意义务的 “例外考量”:不应对消费者过分苛责

不过,“被鱼刺刺伤后引发创伤弧菌感染,最终致八级伤残” 这一结果,在日常生活中极为罕见,超出了一般人的预期。因此,法律对王大妈的注意义务要求不会 “过分严格”—— 她只需尽到 “普通人的基本谨慎” 即可,无需预料到 “鱼刺刺伤会引发严重感染” 这一极端后果。

四、法院判决:超市担 70% 责任(13.9 万),消费者自担 30%

最终,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作出了公平判决:

 超市承担 70% 责任,赔偿 13.9 万元:超市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意外发生的主要原因(如无工具、无提示、无管理),过错占比更高,需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涵盖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

 王大妈自行承担 30% 责任:因王大妈未寻求工作人员帮助,自行用非专业工具捞鱼,存在一定疏忽,需对自身损害承担部分责任。

五、案例警示:经营者与消费者都需 “绷紧安全弦”

这起案件给所有人敲响了警钟:

 1.  对经营者(超市等公共场所)

安全是经营的 “底线”,尤其是水产区、生鲜区、电梯口等易发生意外的区域,必须做到 “服务到位、提示到位、管理到位”—— 该配的工具不能少,该贴的提示不能缺,该有的工作人员不能空,别因 “图省事”“省成本” 而忽视安全,否则一旦发生意外,不仅要赔偿,还会损害品牌信誉;

 2.  对消费者

在公共场所活动时,要多一分谨慎:遇到需要专业操作的场景(如捞活鱼、使用大型设备),优先寻求工作人员帮助;看到安全提示要重视,不要心存侥幸;若不幸发生意外,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如现场照片、医院诊断证明、与超市沟通记录),以便后续维权。

总之,“安全保障” 不是单方面的责任,而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 “共同义务”—— 只有双方都绷紧 “安全弦”,才能避免类似 “捞鱼致伤残” 的悲剧再次发生。

关注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让我做您身边的法律援助。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