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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冷冻胚胎能否赋予 “准胎儿” 民事权利?
胚胎究竟是人还是物?冷冻胚胎能否赋予 “准胎儿” 民事权利?这一由科技进步催生的法律难题,在全国首例准胎儿获赔抚养费案中找到了答案。
时间回溯至 2020 年 4 月,结婚 5 年未育的小韩与丈夫大勇,决定前往河南省洛阳市妇幼保健院接受试管婴儿手术。6 月 12 日,小韩穿刺取卵成功,胚胎培育顺利完成,体外受精的关键步骤告捷。但因频繁使用促排卵药物,小韩出现腹水与炎症,医生建议先冷冻胚胎,待身体康复后再行复活移植。夫妻二人随即与医院签订协议,将胚胎存入液氮罐冷冻保存,静待移植时机。
天有不测风云,胚胎移植尚未进行,大勇便在 2020 年 7 月 3 日的工作中不幸身亡。熬过丧夫之痛的小韩,在身体基本康复后,历经波折完成了胚胎移植手术,并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顺利生下儿子壮壮。
此前,大勇因工伤去世后,其所在企业协助家属领取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共计 124 万元,涉事的四家责任公司亦向小韩及公婆支付 30 万余元侵权赔偿。小韩认为,儿子壮壮同样应获得抚养费赔偿,遂向四家公司讨要,协商未果后,她以壮壮名义提起诉讼,核心争议焦点直指 “冷冻胚胎孕育的个体是否享有民事权利”。
贵州贵阳资深律师告诉您,合议庭审理时明确,依据《民法典》第 16 条关于 “遗腹子民事权利” 的规定,壮壮虽为试管婴儿,但其法律地位等同于遗腹子,理应享有民事权利。2023 年 4 月 18 日,法院作出宣判:受精胚胎移植符合法律规定,壮壮与胚胎精子提供者大勇存在父子关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生育意愿所诞生的子女,其利益受损时应获全力救济;准予壮壮享有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符合 “儿童利益最大化” 的法律精神。
最终,法院支持了壮壮的诉讼请求,判决涉案侵权公司赔偿其生活费共计 15 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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