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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寻衅滋事罪的定罪标准及刑罚
很多人对寻衅滋事罪并不陌生,该罪名也常出现在各类社会热点事件中。但要是不清楚其定罪标准,很可能在不知不觉中触犯法律、面临牢狱之灾。
贵州贵阳律师告诉您,寻衅滋事罪源于 1979 年刑法中的流氓罪。为解决流氓罪界定模糊的问题,1997 年刑法将其相关内容拆解为多个明确罪名,且新拆分的罪名均废除了死刑与无期徒刑。
寻衅滋事罪的四种定罪情形,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定: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该罪原本的法定刑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2011 年《刑法修正案(八)》提高了法定刑期,最高刑从 5 年提升至 10 年。
2013 年《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仍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以及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并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93 条明确:实施上述行为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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