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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转账给第三方买房,该要房还是要钱?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09-25 12:32:31 分类:贵阳律师普法 浏览:1次

有这样一个咨询案例:配偶一方(男方)偷偷给婚外第三人(俗称 “2+1”)转账 300 万,向开发商购买了一套一手房。5 年后,男方的配偶(女方)发现出轨行为,查流水时查到了这笔 300 万的开发商转账记录;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这套房子没登记在男方名下,而是落在了那位婚外第三人的名下。女方纠结直接起诉要回 300 万,还是要求要回这套房子?

面对这个问题,贵州贵阳民事律师事务所想问“目前这套房子的市场价是涨了还是跌了?” 女方回答:“这 5 年房价跌了,现在大概只值 200 万。”

听到这个答案,我的建议很明确:女方应当以自己为原告,以婚外第三人、男方为共同被告,起诉主张 “男方将 300 万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无效”。主张无效的理由有两点:

 第一, 男方在婚内出轨,向第三方赠与财产的行为,明显违反公序良俗;

第二,300 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未经女方同意擅自处分,

侵犯了女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基于这两点,法院大概率会认定赠与无效,女方也能要求第三人返还全部 300 万款项 —— 毕竟此时房子市值已低于当初的转账金额,要回钱更划算。

那如果情况反过来:5 年后房子价格涨了,从 300 万涨到了 600 万,该选要房还是要钱呢?

这种情况下,建议就不同了。因为这套房子的全款(300 万)是男方支付的,并非第三人出资,所以我会建议女方仍以自己为原告,起诉男方和婚外第三人,主张 “这套房子的所有权归婚内无过错方(即女方)所有”。

简单说,既然房子已经大幅升值,且购房款全程由男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此时主张要回整套房子,能更大程度维护女方的合法权益,比单纯要回 300 万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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