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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11岁娃骑平衡车撞人,父母赔16.8万!?
咱再来说件路上发生的纠纷 ——60 岁的陈某在马路边散步,没料到被 11 岁男孩小杨骑的电动平衡车撞倒了。
当时小杨妈妈立马陪陈某去了医院,经诊断,陈某右髌骨骨折、右膝半月板撕裂、内侧副韧带损伤还伴有关节软骨损伤,后来司法鉴定,这次外伤让陈某构成了实际伤残。
之后陈某把小杨父母告上了法庭,认为是小杨骑平衡车撞了自己,对方该负全部责任。可小杨一家不认同:他们觉得这算交通事故,陈某先是在自行车道上行走,本身就有过错,该承担部分责任;更何况 “谁撞人谁负责”,陈某没权把小杨父母也告进来。
跟贵州贵阳民事律师事务所一起来看看法律怎么说吧。
1、《民法典》第 19 条规定,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第 1165 条明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得承担侵权责任;
3、最关键的第 1188 条: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简单讲,小杨虽没满 18 岁,但已经满 8 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爸妈作为法定监护人,就得对他的行为负责。而且民法典里的监护责任是 “法定无过错责任”—— 不管啥情况,只要自家孩子伤了人,父母就得担责。
最后法院判决:小杨父母要赔偿陈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费用,还有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总共 16.8 万余元。
法官还特别提醒:电动平衡车作为新型代步工具,不少人都喜欢,但暗藏安全隐患,尤其对身体控制能力弱的孩子来说更危险。要知道,平衡车一般不能当交通工具在道路上行驶,更何况使用者还是未成年人;像小杨这样未经许可在道路上玩平衡车,本就该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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