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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准大学生被骗学费后离世:谁该担责?
寒窗苦读 12 年,考上心仪大学本是人生新起点 —— 可山东女孩徐某的大学生活还没开始,就永远停在了被骗学费的那个晚上。这事儿,想想都让人心疼。
徐某家住农村,家境一直不好,但她特别争气:高考考了 568 分的好成绩,成功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因为家里条件有限,她还提前申请了助学金,满心期待着开学。
直到那天下午,一个陌生电话打了进来,对方说要给她发放 2600 元助学金,还准确报出了她的各项个人信息。刚收到录取通知书的徐某和家人,压根没怀疑这电话有问题,就照着对方的指示,把准备交学费的 9900 元,转到了骗子提供的账号里。
可转完钱再联系时,对方的手机直接关机了 —— 徐某这才发现被骗。她难过得不行,当晚就和家人去派出所报了案。可谁能想到,在回家的路上,徐某突然晕厥、不省人事。尽管医院全力抢救,还是没能挽留住这个年轻的生命。
公安部门很快成立了专案组,不到一周时间,两名嫌疑人自首,剩下四名也被抓获。但大家都在问:骗子要为徐某的死负责吗?贵州贵阳知名律师来告诉您吧。
根据证人证言和书证证实,徐某平时身体很好,高考体检也没查出疾病或遗传病。她的死亡,是因为被骗后出现忧伤、焦虑、情绪压抑等不良精神状态,最终引发心源性休克导致的 —— 也就是说,徐某的死和骗子的诈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咱再看法律怎么定责:
1、《刑法》第 266 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而电信诈骗,就是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编造虚假信息设局,诱骗受害人转账 —— 本案中骗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还有《刑法》第 253 条之一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规定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下,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很明显,骗子能准确说出徐某的信息,肯定是非法获取的,这又犯了这条罪。
最终判决结果是:案件主犯因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无期徒刑,其余六名被告人因诈骗罪,分别被判 3 年到 15 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还都要缴纳罚金。
有人可能会问:9000 块钱损失不算特别大,为啥会判无期?关键就在于 “严重后果”—— 诈骗行为要是造成了像徐某死亡这样的悲剧,就得按最重的刑罚来判。这正是 “罪责刑相一致” 的体现,也给所有诈骗分子敲响了警钟:别以为骗点钱不算大事,一旦酿成严重后果,必将付出惨痛代价。
对此,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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