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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44岁老板用冥币“包养”18岁女孩?
咱说个温州的真实案件 ——44 岁的男子自称老板,路上遇到 18 岁女孩吴某,对方身材火辣、皮肤白皙,他顿时色心大起,上前搭讪说 “每个月给你 5 万块包养你”。吴某没犹豫,当场就同意了,之后两人发生了关系。
事后,这名男子说临时有事,留下一袋子钱就走了。可吴某打开塑料袋一看,里面装的竟是冥币!这事儿一出来,大家都问:这名男子到底构成什么犯罪?贵州贵阳资深律师来告诉您吧。
咱先从常见的罪名一个个捋:
第一,算不算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 236 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通俗讲,关键是 “发生关系时妇女是否自愿”。虽然吴某后来被蒙骗,但两人发生关系的当下,没有暴力、胁迫,吴某当时是同意的,并没有违反她的意志。所以从这一点看,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能不能定诈骗罪?
也不行。《刑法》第 266 条说,诈骗罪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欺诈手段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要是骗 5 万元,已属 “数额巨大”,通常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本案里,这名男子没骗吴某的财物,也没给她造成经济损失。有人说 “性服务有价值,骗性服务也算骗财物”,但法律只保护合法利益 —— 性服务在我国是被禁止的,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所以没法定性为诈骗罪。
第三,用冥币算不算使用假币罪?
答案还是不构成。《刑法》第 172 条规定的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故意持有或使用且数额较大”,核心是 “侵害国家货币制度”。可冥币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不会破坏货币秩序;更关键的是,我国允许制作、印发冥币,既然制作贩卖都不犯罪,持有和使用自然也不算犯罪。
其实要给这名男子的行为定性,只能算嫖娼。虽说他提的是 “包养”,但本质上还是针对不特定对象的性服务买卖 —— 哪怕用的是冥币,也改变不了 “买卖性服务” 的核心。所以最终对他的处罚是:构成嫖娼,拘留 15 天。
问题来了:既然这名男子算嫖娼,那吴某误以为是 “包养” 才发生关系,她算不算卖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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