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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个路边纸箱竟赔 32 万?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10-10 10:26:32 分类:贵阳律师普法 浏览:1次

路边捡个纸箱,本以为是 “顺手的事”,江苏史大妈却因此赔了 32 万 —— 这件事不仅让她觉得 “比窦娥还冤”,也引发了不小的争议,经过一审、二审两次裁决,法院最终给出了明确结论。

案子始末:捡纸箱引追赶,车祸酿悲剧

江苏的史大妈某天路过马路时,看到路面上放着一个大纸箱,以为是无主之物,便随手捡起来带走了。可她不知道,这个纸箱是马某的:当时马某的三轮车在路上出了故障,因没带三角警示牌,就临时用这个装着个人物品的纸箱顶替警示标志,自己则在驾驶室里远远看着,恰好看到史大妈拿走了箱子。

马某赶紧报警,又借了朋友的摩托车去追史大妈,还一路大喊。可追赶过程中,马某没注意到路边停放的电动车,径直相撞,不幸身亡(事后查明,马某未按规定戴头盔,行驶时也未确保安全)。

事故发生后,双方各执一词:马某的女儿认为,父亲的死亡是史大妈造成的,必须担责;史大妈觉得自己很冤 —— 她称是担心纸箱影响交通安全才捡走,且年纪大耳背,没听到马某的呼喊,马某的车祸是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的,和自己没关系。

贵州贵阳专业律师事务所告诉,最终法院判决:30% 责任,赔 32 万!因果关系是关键

这个案子争议不小,经过两次审理,法院最终认定:史大妈需承担 30% 的责任,赔偿马某家属 32 万元,核心判决逻辑如下:

1、史大妈的行为构成侵权

马某的三轮车故障后,用纸箱当警示标志虽不规范,但这不是史大妈 “未经核实就认定纸箱是无主物并带走” 的理由。即便史大妈真的想消除道路隐患,也该用合理方式 —— 比如把纸箱移到路旁,或通知道路管理部门,而非直接带走。这种行为侵犯了马某的合法权益,是后续事件的 “先行侵权行为”。

2、马某的追赶行为合理,因果关系成立

马某发现纸箱被拿走后,报警并亲自追赶,符合普通人的正常反应,不属于 “异常或不合理行为”。而史大妈的侵权行为,给马某的交通事故提供了 “必不可少的条件”:马某匆忙中借摩托,没来得及戴头盔;且他追赶时要留意路面是否有自己的纸箱,注意力无法完全集中 —— 这些都增加了车祸发生的可能性。

3、责任划分:马某主责,史大妈次责

法院明确,马某自身也有过错(三轮车故障未设规范警示标志、骑摩托未戴头盔、行驶未确保安全),需承担 70% 的主要责任;但史大妈的先行侵权行为与马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承担 30% 的次要责任,最终判决她赔偿 32 万元。

启示:路边 “捡东西”,别忽略这两点

这个案子也给大家提了醒:

1、不确定归属的物品,别轻易带走

看到路边的物品,若无法确认是无主物,尽量不要直接拿走 —— 可先移至不影响通行的地方,或联系交警、城管等部门处理,避免因 “误拿” 侵犯他人权益。

2、处理 “隐患” 要讲 “合理方式”

即便想消除道路隐患(比如路边的杂物),也要用合规、合理的手段,不能凭自己的 “好心” 擅自处置他人财物,否则可能从 “好心” 变成 “侵权”,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判断的不仅是 “初衷”,还有 “行为是否合理”—— 哪怕是无心之举,若造成了他人损失且存在因果关系,仍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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