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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好心借厕所,老人猝死被索赔 21 万?
“借个厕所而已,怎么就惹上 21 万的索赔?” 佛山一家健康中心的商家,就遇到了这样扎心的事 —— 好心让 70 岁老人用厕所,老人却突然猝死,家属转头就把商家告上法庭,索要 21 万赔偿。好在两级法院的判决,给了 “好心人” 一个公道:商家无责,驳回所有索赔。
案子始末:借厕所出意外,好心反遭索赔
佛山的这家健康中心,某天遇到一位 70 岁老人上门,想借厕所用。商家没多想,爽快答应了。可没一会儿,意外发生了 —— 老人在厕所内突发状况,厕所门还反锁了。
商家发现异常后,第一时间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还赶紧找人撬门救人。遗憾的是,老人最终没能救回来。本以为是一场意外,没想到老人家属直接将商家告上法庭,索赔 21 万,理由是 “商家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老人出事。
这事儿换谁都觉得委屈:好心给便利,救急也没耽误,怎么反而要赔钱?贵州贵阳知名律师来告诉您吧。
法院判决:驳回索赔!守住 “善良不该背锅” 的常识
让人解气的是,一审、二审法院都站在了商家这边,明确驳回了家属的索赔请求,理由很实在:商家没有任何过错。
法官在判决中强调了两个关键逻辑:
1、“安全保障义务” 不是 “无限责任”
家属提到的 “安全保障义务”,来自《民法典》第 1198 条,但这条法律明确 “需在合理范围内”。健康中心是普通经营场所,不是医院,既没有专业医疗设备,也没有义务 24 小时盯着厕所。商家发现异常后,立刻打 120、撬门救人,已经做到了普通人能做的极限,完全尽到了合理义务 —— 总不能要求商家把每个角落都盯紧,预判所有意外吧?法律从不强人所难。
2、“好心帮忙” 不能成 “活该背锅” 的理由
法官特意指出,商家是 “无偿提供便利”,出于善意让老人借厕所,这种行为本应被鼓励,而不是出了意外就把责任全推过去。法律最不认可 “谁惨谁有理”“谁出事谁讹钱” 的逻辑 —— 要是这种风气惯着,以后谁还敢帮人?
法律护身符:这两条规定,给好心人 “撑腰”
其实,商家能免责,关键靠两条法律 “护身符”:
《民法典》第 1198 条(合理安全保障义务):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以 “普通人能做到的合理范围” 为限,不会要求超出场所功能的 “过度保障”。比如健康中心不用像医院一样配备急救人员,能及时报警、救助就够了。
《民法典》第 184 条(“好人条款”):哪怕是自愿进行紧急救助,就算没成功,或者过程中不小心造成轻微损伤,也不用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就是为了消除 “好心办坏事要担责” 的顾虑,让大家敢帮忙。
启示:善良不该被绑架,好心要有底气
以前怕 “扶老人被讹”,现在连 “借厕所” 都要提心吊胆 —— 要是善良总被反咬一口,谁还愿意伸出援手?
这次判决之所以让人解气,就是因为它守住了最基本的常识:善良不是无底线的代价,好心不该被道德绑架。法律从不是 “谁闹谁有理”,而是会给愿意帮人的人撑腰。
以后再遇到类似 “好心遭恶报” 的事,别慌:只要尽到了合理义务,守住了善意的初衷,就有法律当后盾。别因为个别糟心事就寒了心,你的善良,永远有法律给的底气。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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