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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假扮女性与多名男性发生关系?
关于南京那起 “假扮女性与多名男性发生关系” 的案件,先澄清两个关键信息:嫌疑人并非网传的 “60 多岁大爷”,而是 38 岁男子肖某某;与他发生关系的男性也没有 “1000 人之多”。不过这些细节并非重点,核心是其行为已涉嫌犯罪 ——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已发布警情通报,肖某某假扮女性相约多名男性发生性行为,并偷拍视频在互联网传播,7 月 6 日,焦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下面跟贵州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一、先看已涉罪名:传播淫秽物品罪(无牟利)
咱们先从已认定的罪名说起,注意这里没有 “牟利” 二字,对应的是《刑法》第 364 条。这一罪名不算重罪,法定最高刑为 2 年有期徒刑。但必须提醒大家:如果有人持有相关视频或图片,千万别往外传!一来会严重侵害涉案人员的隐私,二来自己也可能触犯这个罪名,得不偿失。
二、后续侦查可能涉及的更重罪名
目前案件还在侦查阶段,随着调查深入,不排除嫌疑人涉及其他更严重罪名: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 363 条)
如果查出来嫌疑人拿偷拍的视频牟利(比如售卖、引流变现等),那性质就变了 —— 这个罪名属于 “重罪”,法定最高刑能到无期徒刑,比单纯的 “传播” 严重得多。
传播性病罪(《刑法》第 360 条)
若查明嫌疑人明知自己患有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仍采取无保护措施与他人发生关系,就可能涉嫌此罪,法定最高刑为 5 年有期徒刑。
这里有个特殊且严重的情况:如果因他的行为导致他人感染艾滋病,就构成 “重伤”,会按《刑法》第 234 条第二款(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 10 年有期徒刑。
至于如何认定 “明知”?通常是 “主观见之于客观”,比如查看嫌疑人是否有相关就诊记录、疾控中心备案、购买治疗药物的凭证,或是社交软件聊天记录中是否提及自身病情等,这些都能作为关键证据。
三、对被害人的惋惜:不止金钱,感情与身体也要防骗
案件曝光后,很多人惋惜:“这么多优秀又年轻的小伙子,怎么会陷入这种事?他们是来者不拒吗?” 其实未必。大概率是这些男性在异性交往中缺乏经验和能力 —— 生活工作中他们可能很出色,但快节奏的日常带来了不小的压力,而这种 “免费、速食化” 的发泄途径,对他们产生了诱惑。
当然,我们坚决反对这种方式,毕竟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性关系,才是美好且长久的。这也给所有男性提了个醒:防骗不只是防 “金钱诈骗”,感情、身体同样需要守护,面对陌生社交时,多一份警惕才能少一份风险。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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