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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扮女性与多名男性发生关系?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10-13 13:54:24 分类:贵阳律师普法 浏览:1次

关于南京那起 “假扮女性与多名男性发生关系” 的案件,先澄清两个关键信息:嫌疑人并非网传的 “60 多岁大爷”,而是 38 岁男子肖某某;与他发生关系的男性也没有 “1000 人之多”。不过这些细节并非重点,核心是其行为已涉嫌犯罪 ——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已发布警情通报,肖某某假扮女性相约多名男性发生性行为,并偷拍视频在互联网传播,7 月 6 日,焦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下面跟贵州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一、先看已涉罪名:传播淫秽物品罪(无牟利)

咱们先从已认定的罪名说起,注意这里没有 “牟利” 二字,对应的是《刑法》第 364 条。这一罪名不算重罪,法定最高刑为 2 年有期徒刑。但必须提醒大家:如果有人持有相关视频或图片,千万别往外传!一来会严重侵害涉案人员的隐私,二来自己也可能触犯这个罪名,得不偿失。

二、后续侦查可能涉及的更重罪名

目前案件还在侦查阶段,随着调查深入,不排除嫌疑人涉及其他更严重罪名: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 363 条)

如果查出来嫌疑人拿偷拍的视频牟利(比如售卖、引流变现等),那性质就变了 —— 这个罪名属于 “重罪”,法定最高刑能到无期徒刑,比单纯的 “传播” 严重得多。

传播性病罪(《刑法》第 360 条)

若查明嫌疑人明知自己患有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仍采取无保护措施与他人发生关系,就可能涉嫌此罪,法定最高刑为 5 年有期徒刑。

这里有个特殊且严重的情况:如果因他的行为导致他人感染艾滋病,就构成 “重伤”,会按《刑法》第 234 条第二款(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 10 年有期徒刑。

至于如何认定 “明知”?通常是 “主观见之于客观”,比如查看嫌疑人是否有相关就诊记录、疾控中心备案、购买治疗药物的凭证,或是社交软件聊天记录中是否提及自身病情等,这些都能作为关键证据。

三、对被害人的惋惜:不止金钱,感情与身体也要防骗

案件曝光后,很多人惋惜:“这么多优秀又年轻的小伙子,怎么会陷入这种事?他们是来者不拒吗?” 其实未必。大概率是这些男性在异性交往中缺乏经验和能力 —— 生活工作中他们可能很出色,但快节奏的日常带来了不小的压力,而这种 “免费、速食化” 的发泄途径,对他们产生了诱惑。

当然,我们坚决反对这种方式,毕竟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性关系,才是美好且长久的。这也给所有男性提了个醒:防骗不只是防 “金钱诈骗”,感情、身体同样需要守护,面对陌生社交时,多一份警惕才能少一份风险。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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