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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梅两年遭家暴 16 次:施暴者贺某阳获刑 11 年,为何未判死刑?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10-23 15:28:11 分类:贵阳律师普法 浏览:1次

2024 年 12 月 27 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谢某梅被家暴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贺某阳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 9 年 10 个月,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6 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11 年。

不少人疑问:贺某阳家暴行为恶劣,为何未被判处死刑?故意伤害罪为何仅判 9 年 10 个月?贵州贵阳律师事务所告诉您,答案需结合我国刑法规定与案件事实具体分析。

一、为何不判死刑?故意伤害罪的重刑门槛未达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虽可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但需同时满足两个法定条件

1、手段特别残忍:指采用割掉鼻子、挖掉眼睛、分解肢体、焚烧身体等极端暴力方式,对被害人造成不可逆的残酷伤害;

2、造成严重残疾:依据伤残鉴定标准,需达到六级伤残及以上(注:伤残等级 “数字越小,残疾程度越高”,六级残疾比七级更严重)。

而本案中:

贺某阳的施暴手段为 “拳打脚踢”,虽造成谢某梅重伤,却未达到 “特别残忍手段” 的法定界定;

谢某梅的伤残等级为七级,仅差一级未达 “严重残疾” 标准。

正因两个重刑条件均未满足,贺某阳的故意伤害行为无法适用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更重刑罚”,自然不符合死刑的适用前提。

二、故意伤害罪判 9 年 10 个月:已是法定范围内 “顶格处罚”

从量刑区间来看,贺某阳的故意伤害罪需在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内判决,而一审法院判处的 9 年 10 个月,已接近该区间的上限,属于 “顶格处罚”。

此外,案件中贺某阳虽有 “自首” 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法院综合考量其 “两年内实施家暴 16 次” 的恶劣情节,最终未对其从宽处理 —— 这一判决已充分体现对施暴行为的严惩态度。

三、法律之外的关怀:我们更愿见被害人康复

面对谢某梅的遭遇,许多人共情之余希望严惩施暴者,甚至期待死刑判决。但需明确:法律判决需以事实为依据,若要达到 “可判重刑” 的伤残标准,意味着谢某梅需承受更严重的身体伤害,这绝非任何善良之人愿意见到的结果。

对此,您怎么看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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