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律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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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手签名,结果......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11-06 14:26:11 分类:贵阳律师普法 浏览:1次

2024 年 7 月,新疆乌鲁木齐的张先生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分两次向李先生借了共计 50 万元。按照张先生的要求,李先生将这笔钱直接转入了张先生公司的账户,双方的借贷关系就此建立。

到了 10 月,为了明确债权债务,李先生提出让张先生补写一张借条,张先生爽快答应。他在借条的 “借款人” 处郑重签上自己的名字,还按了手印以示确认。当时,张先生公司的财务人员邓先生也在现场,作为在场见证,他顺手在借条的空白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 但没多想,也没在签名旁标注 “见证人” 的身份。

约定的还款期限到了,李先生多次找张先生催要欠款,可张先生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一分钱都没还。无奈之下,李先生怒火中烧,将张先生和邓先生一起告到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这 50 万元借款。

庭审现场,双方的争议瞬间聚焦在邓先生身上。张先生对借款事实没有任何异议,可邓先生却急得满脸通红,反复辩解:“我根本不是借款人!这笔钱我一分没碰、没用到,就是作为公司财务在场见证了写借条的过程,怎么能让我还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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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法院审理时,没有仅凭 “签名” 下结论,而是细致拆解了关键事实:首先,借款的合意是李先生与张先生之间达成的,50 万元款项也直接交付给了张先生的公司,整个借贷过程与邓先生无关;其次,借条正文明确写着 “张先生向李先生借款”,从头到尾没有任何字眼提及邓先生有共同借款的意思;再者,邓先生的签名位置在借条空白处,且在 “借款人” 栏目的左侧,这与共同借款人通常在 “借款人” 栏并列签名的习惯完全不符。

更关键的是,法院还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合借条格式、内容以及邓先生的财务身份综合判断,李先生拿不出足够证据证明邓先生是共同借款人,法院自然无法认定邓先生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最终,在法院调解下,李先生同意仅要求张先生承担还款责任,并当庭撤回了对邓先生的起诉。

这场官司看似是 “签名” 引发的小插曲,实则藏着关乎财产安全的大教训:在债权凭证上签名前,一定要清醒认知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若是仅作为见证人,务必在签名旁明确标注 “见证人” 字样,避免因签名模糊不清,无端卷入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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