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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恋爱期间的费用需要返还吗?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11-10 10:49:35 分类:贵阳律师普法 浏览:1次

36 岁的王某与 25 岁的苏某经朋友介绍相识,2023 年 3 月确立姐弟恋关系。恋爱一年多里,王某为苏某豪掷近 50 万元,包括 20 万元购车首付、车贷及多笔大额转账,满心期待步入婚姻。

然而感情终生裂痕走向分手,王某认为这些支出是 “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婚结不成应全额返还,遂将苏某诉至法院。苏某则辩称,这些都是恋爱中王某的自愿赠予,且双方从一开始就无结婚可能您猜猜法院会怎么判决呢?贵州贵阳民事律师来告诉您吧。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恋爱期间大额财物赠与应推定为以结婚为目的,30 多万元购车款(车辆登记在苏某名下)及 7 万余元大额转账需全额返还;2000 元以下小额花费、520 等特殊金额转账,视为情感表达不予返还,判决苏某返还 37 万余元。苏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原则,扣除王某已取回的 1.36 万元电脑款,最终判决返还 36 万余元。

法律不保护借恋爱索要财物的行为,恋爱的核心是精神沟通与情感共鸣,金钱从不是维系感情的唯一标准。你觉得分手后,恋爱时的钱该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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