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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缴费与纠纷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11-11 15:31:34 分类:贵阳律师普法 浏览:1次

赣州市南县某小区,2021 年 3 月某物业公司入驻提供前期物业服务,2024 年撤场。业主程某名下有小区地下 A 号车位,曾与该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明确地下车位月服务费 60 元、地面车位 90 元,且无论车位是购买、租赁还是开发商赠送,自交付次日起需全额缴费。

程某入住后,以管理权限有争议、服务质量不达标为由,拒绝缴纳车位服务费。物业公司通过微信、短信催缴,还在小区宣传栏张贴欠缴公告,但程某始终未回应。无奈之下,物业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缴费用及逾期违约金。

庭审中,程某提交证据试图证明物业服务质量差,但法院审查后认为,这些证据不足以证实地下停车场管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法院指出,该物业公司已依法注册、具备相应资质,有权收取物业服务费,最终判决程某支付 2000 余元欠缴费用。程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贵州贵阳物业律师告诉您,根据我国民法典第 944 条规定,业主应按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按约定和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不需要相关服务为由拒付;逾期未支付且经催告仍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人可起诉或申请仲裁。业主虽依法享有监督权,若对服务不满可合理合法要求改进,但不能任性拒缴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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