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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男子夜间垂钓意外溺亡,责任该谁担?
案件详情
潘某利用自家船只,在自家附近水域设置筏钓船,为前往垂钓者提供接送、餐食等收费服务。陆某作为资深钓鱼爱好者,自2023年起便常光顾该筏钓船。2024年7月14日,陆某邀请罗某一同前往筏钓船钓鱼,其妻子徐某也随行前往。
当晚,正在垂钓的陆某意外落水。徐某见状立即联系潘某并拨打110报警。潘某迅速抵达现场,但因水深危险未敢下水施救。后续派出所民警及众人展开搜救,直至次日凌晨才在江中找到陆某遗体。经公安机关排查,初步判定陆某系不慎落水溺亡,其妻子徐某与母亲杨某对此无异议,同意将陆某遗体火化。
事后核查发现,潘某的筏钓船虽配备了救生衣和救生圈,但船体仅部分区域装有栅栏,并未在四周完整加装护栏。潘某此前已向徐某赔偿45000元,可徐某认为赔偿金额过低,遂将潘某诉至法院,要求追加赔偿。
法院审理意见
法院审理后观点明确,作出如下责任认定:
1、陆某需承担主要责任(80%):陆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仅是资深钓友,且具备游泳技能。此次垂钓系他主动邀请他人前往,其对夜间筏钓的风险及船上设备情况理应知晓,本应高度注意自身安全,但其因自身疏忽导致意外发生,存在较大过错。
2、潘某需承担次要责任(20%):潘某私自在水域设置筏钓船开展营利活动,本身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作为经营方,他有义务为垂钓者提供安全保障,但其筏钓船仅配备救生衣、救生圈,未加装可有效防坠的完整护栏,且无证据证明其曾要求垂钓者穿戴救生衣,对陆某的溺亡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潘某向徐某赔偿28万余元。
你认为夜间垂钓溺亡该谁担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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