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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无效,那权益也无效吗?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12-05 16:06:21 分类:贵阳律师普法 浏览:1次

一位50多岁的女士找到我,说她父亲生前请熟人帮忙写了份代书遗嘱,明确要把老宅留给她。可父亲刚过世,其他兄弟姐妹就不认可这份遗嘱,理由很直接:签名不完整、见证人是亲戚,而且立遗嘱的全程见证人都没参与。她找到我的时候,急得团团转。  

我接手后,第一时间围绕这份代书遗嘱的效力问题,推进了三件核心工作。  

第一步,我逐一审核细节,还原立遗嘱当天的完整情况,逐个排查程序漏洞。我仔细追问了当天的每一个细节,还指导当事人联系上当时的代书人和见证人,一番核实后,问题还真不少:  

一是见证人不符合要求——当时只有一位见证人,还是她的姨妈。按法律规定,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当见证人,而且代书遗嘱必须有两名及以上见证人同时在场、全程见证;  

二是代书流程不合规——代书人事先把遗嘱内容打印好,才让老人签字,这完全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求;  

三是形式要件缺失——遗嘱上只有老人的签名,代书人和见证人都没签字,连年月日都没写完整。  

按这个情况,这份遗嘱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无效。但即便程序有硬伤,我还是从老人平时的意愿、其他财产安排、立遗嘱时的健康状况等角度,指导当事人补充了大量证据,用细节还原老人的真实想法。更关键的是,这些证据能充分证明,我方当事人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比如老人多年来跟亲友念叨“房子要给小女儿”的语音记录、医院出具的证明(证实立遗嘱时老人神智清醒、思路清晰);还有其他子女多年疏于照料,只有我方当事人一直贴身陪伴照顾的相关佐证;更重要的是,立遗嘱前一个月,老人已经主动把房子的水电、物业账号都改成了小女儿的名字。这些细节,在法庭上都成了硬通货,实实在在支撑了“小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核心事实。  

第二步,我提前准备了备选方案——就算遗嘱无效,也有办法为当事人争取权益。诉讼中我做了两手准备:如果法院最终认定遗嘱因形式瑕疵无效,就依据《民法典》中“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的规定,主张我方当事人应多分遗产。考虑到房产是老人的核心遗产,结合我方当事人尽孝最多的事实,争取让法院在法定继承框架内,将房产判归我方当事人,由她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折价款。这个策略,确保就算遗嘱无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是:这份代书遗嘱因形式存在瑕疵,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代书遗嘱生效要件,认定为无效。但结合全案证据,确认小女儿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其他子女尽孝较少。依据《民法典》第1130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的规定,判决房产归我方当事人所有,由小女儿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的遗产折价款。  

说到这,可能有人会问:请律师和自己处理到底差在哪?如果她自己跑流程,顶多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反复递材料,一旦听说遗嘱无效,大概率就慌了神、放弃了。但作为专业律师,我能先吃透法律规定,把遗嘱不合规的地方一一梳理清楚,提前依据法定继承规则设计争取方案,再把零散的证据串成完整的逻辑链,清晰证明我方当事人尽孝更多的事实。  

贵州贵阳立遗嘱律师最后想说,一份有效遗嘱,守住的是老人晚年的体面,也是家庭的和睦。很多人觉得写遗嘱就是几句话的事,但真要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尤其是代书遗嘱,每一个细节都得合规。立遗嘱不只是对身后事的安排,更是对家人负责任的表现。让专业人士把把关,才是对亲情最稳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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