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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父亲再婚将房本加继母,女儿还能继承母亲遗产吗?
问:“母亲去世还不到半年,父亲就和现在的继母登记结婚了。没两年,他居然把原来父母共住的房子直接过户给了继母!现在父亲也走了,继母说整套房子都归她一个人,我作为他们的女儿,难道一点份额都没有吗?”贵州贵阳继承律师来告诉您吧。
听完案情,我立刻锁定了核心关键点:这套房产不只是父亲的个人财产,还包含母亲去世后遗留的50%遗产份额。
这套房子是父母婚内共同购置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房产中父亲原本享有的50%产权归其自有,而母亲名下的50%产权则作为遗产,需由合法继承人依法分配。
这里要特别注意:锁定合法继承人范围时,必须核查母亲的父母(即当事人的外祖父母)是否在世。如果外祖父母已经先于母亲去世,那么合法继承人就只有父亲和女儿两人;若外祖父母仍健在,也需将他们纳入继承范围。
本案经调查确认,母亲的父母均已先于她去世,因此合法继承人仅为父亲和女儿。按照法定继承规则,父亲继承母亲遗产中的25%,女儿同样继承25%。也就是说,母亲去世后,这套房产已成为父亲(75%产权)与女儿(25%产权)的共有财产,父亲仅有权处分自己名下的75%份额,根本无权将整套房子直接赠与继母。
明确核心问题后,我通过三步操作,帮当事人成功追回了应得权益:
第一步,提起确权诉讼,锁定房屋权属与继承人范围。我向房管局调取了完整的产权登记资料,清晰证明这套房子是当事人父母婚内共同财产,并非父亲个人财产;同时调取了母亲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关键证据,确认母亲的父母已去世,合法继承人仅为父亲与当事人本人。
第二步,起诉确认赠与行为无效。我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父亲生前将整套房屋赠与继母的行为无效——该行为属于超越处分权处分共有财产,严重侵犯了当事人依法继承的25%产权份额。
依据《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我们还需审查继母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若继母明知父亲无权处分整套房产,仍接受赠与,或未支付合理对价,就不构成善意取得,赠与行为必然无效;若继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则需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主张赔偿。本案中,继母明知房产系当事人父母原有,仍无偿接受全额过户,显然不构成善意取得。
第三步,申请房产恢复登记,推动依法分割。最终法院判决父亲将整套房屋赠与继母的行为无效,要求继母将房产恢复至原登记状态,并进入遗产分割程序。当事人最终顺利拿到了属于自己的25%份额,保住了母亲留下的遗产。
最后想多说一句:如今我处理的继承纠纷越来越多,核心原因是家庭结构日趋复杂——父母离婚、再婚现象增多,家庭成员关系更繁琐,每个人都抱着“我理应分得一份”的想法,但如果事前没有规范的产权约定、也缺乏充分沟通,就很容易埋下法律隐患。
与其等到亲人离世后对簿公堂、消耗亲情,不如提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及时订立遗嘱,理清房产等核心财产的权属结构。这样既能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辜负亲人之间的信任。
您现在知道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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