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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边界之争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12-15 11:13:18 分类:贵阳律师普法 浏览:1次

一群人破门而入,在你家打人砸东西,你持刀反杀,这算不算正当防卫?贵州贵阳资深律师来告诉您吧。

最近,山西长治一起因狗引发的血案,让网友吵成了一团。咱们先梳理下事情经过。

大年初二,申某外出路过邻居郭某家时,被门口拴着的狗咬伤,随后申某将狗摔死。双方初步协商无果,申家选择报警调解,但因郭家无人到派出所,调解不了了之。之后,郭某的妻子带领多人踹开申家大门强行闯入,砸坏门窗,玻璃碎了一地,双方随即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申某60多岁的父亲申某某被逼至墙角,摸到窗台一把剃骨刀挥舞反抗,造成郭某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微伤。

目前双方各执一词。按申某某女儿的说法,郭家一群人手持铁锹、棍棒等器械上门围殴,还扬言说“人不如狗,今晚就要弄死你们”,不仅砸了玻璃,还打伤了她父亲的头部、打断了鼻骨,父亲是为求自保才持刀反杀,属于正当防卫。

但郭家的说法截然不同:他们称是空手上的门,没带任何工具,只是砸坏了几块玻璃想出口气就走。尤其是死者郭某,原本没打算闹事,一开始并没跟来,是中途听到消息才赶到,刚进门十几秒就被刺伤。

梳理这起案件,目前无争议的信息有三点:郭家非法入侵申某住宅、打砸门窗玻璃并引发打斗、申某某持刀反杀致郭某死亡。

有待确认的信息则包括:郭家究竟是否携带铁锹、棍棒等器械?是否围殴了申某某?郭某中途赶到的真实意图是什么?

从老百姓的朴素情感来看,申某某明显更占理。动物尚且有领地意识,何况是人?别人都打到家里来了,自然要反击。按美国法律的“城堡原则”,从入侵者强行闯入住宅、造成危险的那一刻起,房屋主人便有权使用致命武力自卫,无需退让。但回到我国法律,仅从现有确认信息来看,申某某能否构成正当防卫?

2016年河北的一起类似案件可作参考。当事人朱某的女儿与女婿齐某闹离婚,齐某纠缠不休,先是翻上朱家院墙用瓦片砸人,随后跳进院子与朱某扭打。最终朱某手持杀羊刀杀死齐某。这起案件中,非法入侵、发生打斗的情节与长治案高度相似。法院最终认定,齐某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朱某的防卫反击有正当性,但齐某扔瓦片、撕扯的行为仅属闹事,未对朱某及家人的生命健康造成明显危害,因此朱某持刀杀人属于防卫过当,不构成正当防卫,最终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照此逻辑,若郭家仅为砸坏几块玻璃、发生一般性打斗,未达到“行凶”程度、未危及生命安全,那么申某某持刀致人死亡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这也是目前检方的观点。

当然,这只是基于部分信息的初步判断。如果有证据表明,包括郭某在内的一行人确实持棍棒、铁锹等器械,对申某某及其家人实施群殴,甚至扬言要置人于死地,那么性质就完全不同了。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而单方多人持械施暴,就属于“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种情况下,申某某的反杀行为就构成正当防卫,应当被判无罪。

所以说到底,申某某的反杀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关键就在于郭家是否存在单方多人持械伤害的行为。但无论最终结论如何,郭某的生命已经无法挽回。这起悲剧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做人千万别狂,人狂必有祸殃。别等打不过了才高举双手喊“热爱和平”——这话不只是说给郭家听的,就算是有人64岁才登上首相之位,行事也该收敛分寸。

对此,您怎么看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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