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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生前积蓄难买墓,独居者身后事该如何安放?
上海虹口区46岁的蒋女士,父母早逝、独居未婚且无子女,因病离世后,远房表弟想动用她的遗产购置墓地、妥善安葬,却遭遇阻碍——只因蒋女士无法定继承人,依据《民法典》第1145条,当地民政部门担任其遗产管理人,表弟的合理诉求迟迟无法落地。
贵州贵阳知名律师告诉您,这里需要纠正一个媒体报道的常识误区: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并非直接接收遗产,而是需先处理逝者生前债务、制作遗产清单,再推进后续事宜。表弟提出的买墓请求本合情合理,却得到社区负责人“顶多海葬”的回复,这般回应显然欠缺人文温度。
根据《民法典》第1147条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含“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逝者的遗产源于其生前合法财产,在清偿债务后,拿出部分用于让逝者入土为安,既符合法律精神,也契合中国人“入土为安”的传统习俗。并非否定海葬,但若逝者生前无明确选择,为其选择更贴合传统的安息方式,才是对逝者的基本尊重。
蒋女士的遭遇,戳中了单身、未婚未育群体对紧急监护与身后事的焦虑。其实有三种方式,能让独居者的身后事“有迹可循”:
1、设立意定监护人
依据《民法典》第33条,可通过书面形式指定亲友或相关组织,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担任监护人。这能避免生前无法处置财产、身后无钱办后事的窘境,让关键时刻有人出面主事。
2、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1144条,与信得过的人约定:对方承担自己生养死葬的义务,身后则由其继承财产。若对方未履行生前照护义务,便无权获得遗产,以此保障自身晚年生活与身后事的妥善处理。
3、签订附条件债务协议
结合《民法典》第1147条关于遗产管理人清偿债权债务的职责,生前可与亲友约定:以自身离世为触发条件,由该亲友在约定额度内处理后事,相关支出形成合法债权。遗产管理人需优先清偿该债务,确保后事支出有明确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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