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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扶还是不扶”呢?
“扶还是不扶”呢?贵州贵阳资深律师来告诉您吧。
一、普通路人本无法定救助义务
法律从不会强迫普通人当圣人。在我国,只有四类人见死不救可能构成犯罪:
1、法律规定的亲属(夫妻、父母等);
2、负有职务要求的人(警察、消防员、值班医生等);
3、承担合同义务的人(带娃的保姆、带队的领队等);
4、制造危险的人(如撞人者、灌酒者等先行行为引发风险的人)。
路遇老人摔倒,只要你既不是肇事者,也非上述特殊身份,就只是法律上的“路人甲”——不扶可能受道德谴责,但绝对无需担责。若有家属仅凭“你路过没扶”索赔,大可放心打官司,法律必然站在你这边。
二、“救了就得管到底”纯属毒鸡汤
网上所谓“触发救助义务”的说法,完全是断章取义。法律中的“先行行为”指制造风险,而打120是降低风险、做善事——倘若打个求助电话就要负责到底,谁还敢拨110、120?这才是真正逼人冷漠。
根据《民法典》第184条(好人法)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为了鼓励见义勇为,免除好人的后顾之忧。
当然也有极端情况:若你把伤者从大马路背到深山老林,中途扔下不管导致其因无法被发现而产生严重后果,这属于“增加危险”,才可能担责。而正常的报警呼救,既不用你垫付医药费,也无需对他人生死负全责。
三、真想扶人,这样做最安全
法律能护我们不背锅,但彭宇案的阴影仍需警惕。心怀善念想帮忙,不妨讲究方式方法:
1、优先让专业人做专业事,直接拨打110、120;
2、用手机录像留存证据,可主动告知伤者“我正在录像”,或喊路人作证;
3、切勿盲目搬动伤者,避免造成二次伤害,守在旁边等待救护车也是一种保护。
您现在知道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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