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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与妻子闺蜜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6-01-12 18:05:08 分类:贵阳律师普法 浏览:1次

今天咱们结合一个真实案例,帮你理清核心法律问题——和妻子闺蜜发生关系,到底算不算犯罪?尤其是这种存在“认知偏差”的特殊情况,咱们一步步拆解清楚。

案例是这样的:当事人王某琳(化名)因工作需要被单位派驻外地,妻子独自在家居住,难免觉得孤单,就经常叫闺蜜张某(化名)来家里作伴,王某琳不在家的日子,张某基本都是吃住都在孙家,两人关系十分亲近。

2019年8月的一天,王某琳单位突发急事,临时通知他回本地开会。为了不打扰妻子休息,王某琳赶回家后没特意叫醒她,简单洗漱完毕就摸黑上了卧室的床,随后与床上熟睡的人发生了性关系。

过程中,床上的人突然惊醒,顺手打开了床头灯,两人对视后都愣住了——王某琳这才发现,床上的不是自己的妻子,而是闺蜜张某。王某琳当即就想停止行为,但张某却示意他可以继续。原来,当晚王某琳妻子和张某睡下后,突然接到母亲的紧急电话,说父亲身体不适,妻子来不及和张某打招呼,就匆忙赶去娘家,还送父亲去了医院,留下张某一个人在卧室休息。

很多人看到这都会问:王某琳这种情况,算不算构成强奸罪?这也是咱们今天要重点分析的核心。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我的判断是:王某琳不构成强奸罪。具体原因有两点,咱们逐一说明。

第一,从主观意愿来看,王某琳不存在强行发生关系的故意。张某长期在王某琳家留宿,且当晚是和王某琳妻子同床休息,王某琳临时返程未提前告知,完全无法预见床上的人会是张某,他自始至终都以为对方是自己的妻子。而强奸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之一,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故意,王某琳显然不具备这一主观前提。

第二,从客观行为来看,双方发生关系并未违背张某的意愿。王某琳发现认错人后,已经明确表现出停止行为的意图,但张某主动示意可以继续,这一行为直接说明,后续发生的关系是张某自愿的。即便最初存在认知误差,但在真相明确后,张某的态度足以印证,整个过程没有违背她的个人意志,这也不符合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要件。

总结一下,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认知偏差的合理性”和“被害人的真实意愿”。王某琳的认知误差符合当时的客观场景,并非故意为之,且后续行为未违背张某意愿,因此不构成强奸罪。

当然,从伦理层面来说,这种情况确实容易引发家庭矛盾和情感纠纷,但咱们今天仅从法律角度分析,核心就是判断是否满足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只要主观无故意、客观无强制,就不涉及刑事犯罪问题。

对此,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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