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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逃单算强奸吗?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6-02-03 17:45:51 分类:贵阳律师普法 浏览:1次

张某的人,平时就游手好闲、不务正业,赚点钱全挥霍一空,没一点正经模样。年初的时候,他在一家发廊和失足女发生了不正当关系,打那以后就上了瘾,控制不住自己。

上瘾后的张某,一个月最少要去个十来次,时间一长,兜里的钱就被造光了。没钱还想享乐,他就动起了歪心思。

有一次,他去了一家提供涉黄服务的洗浴中心,和对方谈好了服务价格,又提出要先办事、后付款。等事情结束该付钱时,他假装拿手机扫码,找了个借口就溜之大吉,成功逃了单。

第一次逃单没被发现,张某更是变本加厉。他换着花样出入各种场所,像健身房、理发店、会所、商场里的按摩店、夜总会等等,全是打着“先办事后付款”的幌子,假意扫码付款,趁对方不注意就偷偷溜走。短短一个月里,他用这招成功逃单20次。

在第21次作案时,张某碰到了一个既聪明又胆大的失足女。这个姑娘当场就拆穿了他逃单的把戏,还直接报了警,说自己被张某强奸了。这一出也算是“神仙打架”,最后警方来了,把两个人都带走了。

这里大家肯定会问:张某的行为到底构成强奸罪吗?贵州贵阳资深律师来给大家讲明白。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指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妇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核心关键点就在于“强迫”,违背对方的意愿。

回到这个案子里,张某和失足女是先谈好了价格,本质上是一场钱色交易,双方都是自愿发生关系的,并不存在任何暴力、胁迫的行为,也没有违背对方的意愿。所以从法律层面来说,张某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强奸。

不过要说明的是,张某嫖娼和逃单的行为也并非毫无过错。嫖娼本身就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逃单行为也违反了民事约定,最终他和失足女都会因涉黄行为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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