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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员工下班后、假期微信办公,索赔40万加班费合理吗?
现在很多人下班了也躲不开工作,微信一响,大概率就是老板或客户安排任务。最近北京就出了这么一件事,员工小美因为长期下班后、放假期间还要通过微信处理工作,一纸诉状把公司告了,要求赔偿40万加班费。这事一出来,不少人都在讨论:这40万的索赔,到底合理吗?咱们先把整个事儿的来龙去脉说清楚,再聊聊我的看法。
事情的经过其实不复杂,一步步说大家都能看明白。小美是北京一家公司的员工,平时工作不光要在办公室坐班,下班后、周末或者节假日,还得随时盯着工作微信,对接客户、回复消息、处理工作事务,而且这种情况持续了很久,并不是偶尔一次两次。
小美觉得,自己下班和放假的时间,本来是该休息的,却被工作占了,这就算是加班,公司理应支付加班费。算来算去,她就向公司提出了40万的加班费赔偿,可公司根本不认可,觉得这不算加班,也不愿意给钱。
协商不成,小美就走了法律途径,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了仲裁,希望仲裁委能帮自己要回这笔加班费。可没想到,劳动仲裁委听完双方的说法、看完证据后,并没有支持小美的诉求,相当于驳回了她要40万加班费的请求。
小美不服气啊,觉得自己明明付出了额外的劳动,怎么就不算加班了?于是她又把公司告到了法院,希望法院能还自己一个公道,这就到了一审环节。
一审法院审理的时候,公司拿出了一份和小美签订的协议,这份协议是“不定时工作制”协议。简单说,不定时工作制就是不用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打卡,工作时间比较灵活,一般情况下,实行这种工作制的员工,就算在非工作时间处理工作,也不算加班,公司也不用支付加班费。
就因为这份不定时工作制协议,一审法院最终做出了判决:既然双方签了不定时工作制的协议,那小美下班后、假期微信办公,就不算加班,所以驳回小美的全部诉讼请求,还是不支持她要40万加班费的主张。
本以为这事就这么定了,可没想到,二审的时候出现了大反转,结果完全不一样了。二审法院仔细核查案件细节时发现,一个关键问题出在了那份不定时工作制协议上。
原来,公司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光要和员工签协议,还有一个硬性要求——必须到劳动部门去审批备案,只有经过劳动部门的批准备案,这份不定时工作制协议才是有效的,才能真正算数。而在这个案子里,公司虽然和小美签了协议,但压根就没去劳动部门做审批备案,相当于这份协议是“无效”的,说了不算。
既然协议无效,那不定时工作制就不算成立,公司说的“不算加班”也就没有依据了。再结合小美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值班表等证据,能明确看出她下班后、假期确实长期在处理工作,付出了实质性的劳动,占用了自己的休息时间,这就属于真正的加班。
所以二审法院最终改判,支持了小美的诉讼请求,认可了她加班的事实,也就意味着,小美有权利向公司索要加班费(至于最终能不能拿到40万,会结合实际加班时长、薪资标准等酌情判定,但法院认可了她加班的主张)。
最后说说我的看法,我是支持二审判决的。首先,小美确实长期在休息时间处理工作,不是偶尔回复一句“收到”那么简单,而是付出了实质性的劳动,占用了自己的休息时间,这本来就符合加班的定义,理应获得加班费。
其次,公司的操作本身就不规范,明明知道不定时工作制需要劳动部门审批备案,却故意不做,想靠着一份无效的协议,逃避支付加班费的义务,这本身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法律之所以要求不定时工作制要审批备案,就是为了保护员工的权益,防止公司滥用这种制度,变相压榨员工的休息时间。
可能有人会说,40万太多了,但抛开具体金额不谈,核心是“微信办公算不算加班”“不定时工作制协议有没有效”。现在很多人都面临“隐形加班”的问题,下班了被微信工作消息骚扰,假期还要随时待命,这份二审判决,其实也是在提醒公司:不能借着“工作灵活”的名义,侵占员工的休息时间,该给的加班费一分都不能少;同时也提醒咱们打工人,遇到这种情况,要记得保留证据,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您怎么看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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