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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赵某偷河豚鱼给孙子吃,结果孙子中毒身亡,那么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赵某偷河豚鱼给孙子吃,结果孙子中毒身亡,那么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赵某平时就是一个非常爱贪小便宜的人,就在这回贪出事情来了,赵某在逛市场的时候发现车筐里有一条河豚鱼,于是趁人不注意的时候就把河豚鱼给偷走了,偷到鱼的赵某到家以后马上把鱼给炖了,在炖鱼的过程中,赵某明明听到了失主高喊“是谁偷了我的鱼,那个河豚鱼是有毒,千万不能吃啊”,赵某听到喊声还是不相信,觉得那是失主故意这么说的,于是就把鱼藏得更加深了,当鱼汤做好后,口感还是很鲜美的,于是端了一大碗给孙子喝,当孙子喝完以后不久就出现了中毒的症状,经过医生全力抢救无效导致死亡,后悔已经来不及的赵某宣扬这是有人故意下毒的,要求失主进行赔偿,对于这种情况下,责任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呢?明明是赵某偷拿了别人的鱼,原本就是一种盗窃的行为,公安最高是可以拘留15天的,而赵某将有毒的鱼煮给孙子吃,本身不是故意的,但也导致了孙子死亡的直接行为,主观上是存在非常大的过错,因此赵某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时赵某也需要对死者父母进行民事赔偿,而作为本案的失主完全没有任何过错的,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您是怎么看待这件事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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