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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同事搭便车受伤,车主赔偿172万?
事发在新疆霍城,某女子搭同事车再上班的途中发生了事故,导致截瘫,造成一级伤残,该女子家属向车主索赔各项损失308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车主赔偿172万,您对这个判决有什么看法呢?
很多都说,搭同事便车这是一个很平常不过的事情,但是您知道吗?这其中存在的风险可能是我们无法承受的,就拿本案件来说,车主向该女子收取车费,这是一个有偿达成,那您觉得结果合理吗?您会认为,既然车主收了车费,就应当对女子的生命安全负责,判车主赔偿这是应该的,现实生活中,同事朋友之间搭便车基本上都是不收费的,都是出于无偿的好意,那么搭乘的人一旦受伤,车主是否有赔偿义务呢?事实上,就算不收费,还是要赔偿,只是赔偿的责任稍微减轻了一点,为什么?
首先无偿达成者和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是基于双方合意形成的口头无偿单务的运输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当中,造成对方损害的,运送者应当承担一个违约责任,当然这个违约责任不以有偿为前提;
其次当无偿达成者坐在车里的这一刻,双方就形成了在特殊领域之内的依赖关系,也就是说搭乘者的生命安全都掌握在驾驶员的手上了,对于驾驶员来说,就产生了安全保障义务,驾驶期间就要对车内的人安全负责。
贵州贵阳专业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千万不要因为自己有便车就随便邀请他人乘坐,也尽量不要随便搭乘别人的车,有些后果我们真的无法承担,您现在知道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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