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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事务所每日一法关于“平等权”

作者:互联网 时间:2020-12-22 13:45:51 分类:贵阳律师普法 浏览:129次

贵阳律师事务所每日一法关于“平等权”


:某个公司招聘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经过严格的初试、笔试和面试,综合测试下来,吴某的成绩得了第一名,罗某得了第二名,但是后来这个公司把罗某给招聘进去了。吴某向这家公司讨要说法为什么我笔试各项成绩得了第一名都没有被录取。公司称此项目经理职位男性优先,吴谋不能接受此说法,认为该公司侵犯了其平等权。那么,该公司称“男性优先”是否合法?


根据《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该公司所称“男性优先”是不合法的。项目经理并不是对性别有特殊要求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该公司以“男性优先”对公民以区别对待,明显是对女性的歧视,该公司的说法侵犯了吴谋平等权。



相关法条:


《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提示:各大公司招聘的同时,在岗位要求提前说明清楚,当事人提前了解是否符合自己的岗位,以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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